怎樣申請註冊成為電業承辦商

引言

所有從事固定電力裝置工程的承辦商均須向機電工程署註冊,目的為確保此類工程只會經由合資格的電業承辦商聘用合資格的電業工程人員進行。

「電力工程」是指與低壓或高壓固定電力裝置的安裝、校驗、檢查、測試、維修、改裝或修理有關的工程或工作,包括監督工程和簽發工程證明書,以及簽發電力裝置設計證明書。固定電力裝置的例子為固定地裝設在處所內的配電箱、線路裝置及照明裝置等。

從事可攜式電器(例如:檯燈、電視機及雪櫃等)工程的承辦商,則無須註冊。

電業承辦商的一般職責載於附錄內

註冊資格

凡申請註冊為電業承辦商,申請人必須僱用最少一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

  1. 如屬個人的申請人,本身必須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

  2. 如屬合夥商行的申請人,最少有一名合夥人必須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怎樣申請

親自或以郵遞申請:

  1. 新申請註冊為電業承辦商及註冊續期申請,請於下列其中一處索取申請表(表格一) EMSD/EL/31 (08/2023) [PDF 格式 (966KB)] :
  2. 按照指示填寫申請表格。

  3. 親自或以郵遞方式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及繳交申請費用至機電工程署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申請費 $855 元(新註冊/續期申請)或 $340 元(補領申請)。政府可定期調整此款額。

    不論申請是否獲准,申請費用概不發還。因此,申請人不應在同一時間遞交超過一份申請表格。

申請註冊續期須於註冊屆滿日期起計最少1個月前提交,但不得早於 4 個月前。電業承辦商註冊證明書的有效期通常為 3 年。

為分店申領註冊證明書副本

根據《電力條例》的有關規定,註冊電業承辦商須在主要營業地址的當眼處,展示其註冊證明書的正本,並在每個其他營業地址的當眼處,展示由機電工程署署長發出的證明書副本。為分店申領註冊證明書副本的辦法如下:

  1. 在新申請註冊為電業承辦商或在申請註冊續期時一併提出:
    為每間分店分別填寫一份表格二 A 「註冊電業承辦商 分行詳情申報」 [PDF 格式 (436KB)] ,然後將全部表格二 A 連同已填妥的表格一「新申請註冊為電業承辦商/ 註冊續期」 [PDF 格式 (966KB)] 一併遞交;或

  2. 新申請或在申請註冊續期獲得批准之後提出:
    填寫表格二「為電業承辦商分行申領 註冊證明書副本」 [PDF 格式 (478KB)] ,並為每間分店分別填寫一份表格二 A 「註冊電業承辦商 分行詳情申報」 [PDF 格式 (436KB)] ,然後把表格二及全部表格二 A 一併遞交。

表格二及表格二 A 的索取和遞交辦法與表格一相同。如使用網上方式申請,表格二及表格二 A 於網上申請時的遞交辦法與表格一相同。

網上註冊服務

從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可透過「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網上註冊服務」和「智方便 + 」流動應用程式或電腦以電子表格進行(註冊電業承辦商新申請、續期、分行註冊證明書副本)申請服務。使用服務前請參閱有關步驟和注意事項

新電業工程承辦商註冊證明書

由 2010 年 1 月 1 日後開始遞交的申請,機電工程署將發出新的電業工程承辦商註冊證明書以取代舊有的證明書。

機電工程署已推出「數碼機電牌照」服務。「數碼機電牌照」備有動態二維碼以防偽造,市民可掃描二維碼,核實有關工程承辦商的註冊資料。

隨申請書附上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頂

親自或郵遞申請核對表
新申請/續牌註冊為電業承辦商( REC )申請 — 表格一文件/資料
  • 申請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有效期不少於 1 個月,並已印有繳款記錄)
  • 新申請/續牌為註冊電業承辦商的申請人,需同時遞交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如申請人非公司東主或董事,需同時遞交由公司東主或董事簽發的代辦電業承辦商註冊申請授權文件。
  • 在表格一 A 部 (8) 的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副本
  • 由公司東主、董事、或獲授權人士簽發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受聘證明信(簽發日期距申請註冊日期不可多於一個月)
  • 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申請費用劃線支票(郵遞申請)
  • 填寫完成並已簽署的表格一

查詢

香港九龍啟成街 3 號地下 機電工程署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15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電話: 1823 (熱線)
傳真: 2895 4929
電郵: info@emsd.gov.hk
*備註:本文件並非法律文件,只供一般參考之用。

 

附錄

電業承辦商的一般職責

  1. 註冊電業承辦商除僱用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外,不得僱用其他人進行電力工作,唯《電力條例》第32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2. 註冊電業承辦商必須確保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不會從事《電力條例》規定該工程人員無權從事的電力工作。

  3. 註冊電業承辦商不得促使或明知而容許:

    1. 其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
    2. 在《電力條例》第32條所指明情況下而僱用的人,在違反該條例的情況下從事電力工作。
  4. 註冊電業承辦商須有效地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5. 在機電工程署署長以通知書提出要求時,註冊電業承辦商須出示署長認為與執行《電力條例》有關而由該承辦商持有或在其控制下的紀錄、圖則或文件,以供查閱。

  6. 註冊電業承辦商須在其主要營業地址的當眼處,展示其註冊證明書正本,並在其每個其他營業地址的當眼處,展示由機電工程署署長發出的該註冊證明書副本。

  7. 註冊電業承辦商只限在已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的各營業地址從事或開展電業承辦商業務。

  8. 凡註冊電業承辦商停業或在註冊後以下細則有所變更,均須在2星期內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1. 獲授權作出加簽的人,表格 ER42:註冊電業承辦商 更改公司授權人士申請表格 [PDF 格式 (570KB)];
    2. 營業地址;
    3. 電業承辦商的營業稱號;
    4. 合夥人(如電業承辦商註冊為合夥商行);及
    5. 可能訂明的其他細則。
  9. 凡《電力條例》規定或授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撰寫報告或驗證某事物,而該電力工作是為某註冊電業承辦商而進行的,則該註冊電業承辦商須在該報告或證明書上加簽。

  10. 註冊電業承辦商祇可在機電工程署註冊的營業地址擔當電業承辦商的工作。

  11. 凡註冊電業承辦商與撰寫報告或驗證某事物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同是一人,本身仍須以承辦商身份在報告或證明書上加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