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
施工者可參閱《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第 3.2.1 段 ,施工者須根據表 1 (即第 1.3.2.5 段 )所指定的距離,決定工地是否位於地下電纜附近。若供電商提供的電纜圖則顯示工地範圍內及/或與工地相距指定距離內的地方有地下電纜,施工者須委聘一名合資格人士進行電纜探測工作。 |
A.2 |
根據《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第 3.3.1(a) 段 ,在挖開地面使目標地下電纜外露時,必須加倍小心。挖掘試孔時,必須由合資格人士監督,合資格人士應重複使用電纜探測器進行探測,並不時把電纜的最準確位置告知工地人員,直至目標電纜外露為止。而實務守則第 3.3.1(b) 段則指出,在挖掘試孔使目標電纜外露後,合資格人士可把訊號鉗置於電纜上。訊號鉗利用電磁感應把高頻訊號注入電纜內。由於只有目標電纜帶著高頻訊號,因此合資格人士可利用調校至這個訊號頻道的接收器,以試孔為起點每隔一段適當距離(例如 1 至 3 米)探測目標電纜未外露部分的準線和深度。 |
A.3 |
根據《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第 3.3.2(b) 段所述,若峰值訊號的準線位於與工地相距 500 毫米至 3 米的範圍內,但不宜在該範圍內挖掘試孔(例如工地位於行人路,而準線在行車道上) ,則合資格人士應建議採用以下方式進行探測:
- 在峰值訊號準線對面沿工地界線挖掘多個試孔。合資格人士須根據該組電纜的準線和數目去決定試孔的數目。原則上,準線與工地越接近及/或電纜數目越多,須挖掘的試孔便越多。
- 應在最接近峰值訊號的位置挖掘試孔。
- 試孔應與準線成一直角,並延伸至工地外 500 毫米的範圍。
- 若在試孔內找到電纜,必須以環形有源探測方式確定其準線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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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申請為認可合資格人士須附上以下文件的影印本:
- 現有效的合資格人士認可證明書(續期申請人士) ;
- 有關教育及資歷的推薦書、證書;
- 有關學徒訓練或其他訓練的推薦書、證書;
- 由認可機構發出有關確定地下電纜所在的訓練課程的證書;
- 推薦書、服務或受僱證明書「證明申請人在緊接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的三年期間內,有不少於六個月(新申請人士)或三個月(續期申請人士)的確定地下電纜所在的實際經驗」 ;
- 上述 (e) 項提及的服務或受僱期間的實際經驗補充文件:
- 三份地下電纜探測報告,證明申請人曾從事或協助合資格人士進行有關工作;及
- 由合資格人士發出證明書證明申請人曾協助進行關於 (f)(i) 項的工作(新申請人士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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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合資格人士以有源方式完成電纜探測工作後,根據《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第3.4.1段的要求,須妥善填寫記錄表,然後把表格提交給僱用其工作的施工者。表格上須以「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為標題,並載有以下詳情:
- 合資格人士的姓名及認可號碼;
- 施工者或工地承建商的名稱;
- 進行有源探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 電纜平面圖,載列根據共用基準點(例如燈柱、交通燈柱或消防栓等)為每條地下電纜測定的準線以及在淺土位置的電纜段; (註:如每條電纜之間測定準線的距離十分接近,可利用電纜準線寬帶表示一組地下電纜。平面圖上須標示寬帶的濶度及其代表的準線和地下電纜數目。 )
- 每條地下電纜的深度資料(即在電纜準線每一個量度點所量得的電纜深度) ;
- 每條地下電纜的電壓;
- 供電商的意見(如有的話) ;
- 顯示有關人員進行環形有源探測及已在工地上標示電纜準線和深度的照片;及
- 進行探測所用地下電纜探測器的牌子、型號、機身編號、校準記錄及使用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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