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谘询团体
上诉委员团
能源效益(产品标籤)条例(第 598 章)
上诉委员团
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籤)条例(第 598 章)第 35 条的规定,上诉委员团是由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局长)委任的上诉委员团成员所组成。
有关上诉委员团及上诉委员会的条例,载列于能源效益(产品标籤)条例(第 598 章)第 5 部第 33 至 41 条。下文摘录有关条例第 35 , 36 及 39 条,以供参考。
第 35 条 上诉委员团
- 局长须委出一个上诉委员团。
- 根据第 (1) 款委出的委员团由以下数目及组别的人士组成:
- 不超过 5 名属香港工程师学会的正式会员的人;
- 不超过 5 名来自大专院校的人;
- 不超过 5 名来自局长认为代表耗用能源产品制造商、进口商或其他供应商的利益的团体的人;及
- 不超过 5 名获局长认为均属代表耗用能源产品消费者的利益的人。
- 公职人员无资格获委任为上诉委员团成员。
- 局长须在宪报刊登关于委任委员团成员的公告。
- 委员团成员的任期为 3 年,并可在委任期届满时获再度委任。
- 委员团成员可藉给予局长书面通知而辞职。
- 局长如信纳任何委员团成员有以下情况,可终止该成员的委任:
- 已成为公职人员;
- 已破产或已与其债务人作出《破产条例》(第 6 章)第 2 条所指的自愿安排;
- 由于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无行为能力;
- 凭藉某身分获委任但已不再具有该身分;或
- 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够或不适合执行成员的职能。
- 局长须在宪报刊登关于终止委任委员团成员的公告;该公告一经刊登,该职位即告悬空。
第 36 条 上诉委员会
- 局长须在接获署长根据第 34 条交付的上诉通知书后 21 日内,从上诉委员团中委出成员,组成上诉委员会聆听上诉。
- 上诉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而上诉委员团内每个组别须最少有一名成员参与。
- 上诉委员会成员须互选一人担任主席,主持上诉聆讯。
- 上诉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 4 名成员。
第 39 条 上诉的裁决
- 上诉委员会可藉经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 命令任何人出席委员会的聆讯和提供证据;或
- 命令任何人交出文件。
- 上诉委员会如合理地相信任何订明产品是与上诉目的有关,可藉经主席签署的通知书,授权任何人检查该订明产品,并为该目的授权该人进入:
- (除 (b) 段另有规定外)任何供应该订明产品的处所(住宅处所除外);或
- 任何供应该订明产品的指明处所(不论是否住宅处所)。
- 上诉委员会可:
- 确认、更改或推翻署长的决定或指示;或
- 以该委员会的决定或指示,取代署长的决定或指示。
- 上诉委员会可就根据本条进行法律程序的讼费、署长或提起法律程序的人的讼费的支付,作出它认为合适的命令。
- 上诉委员会须将其决定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通知上诉人及署长。
- 根据本条判给或判付的讼费,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 (1)(a) 或 (b) 款作出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 在本条例的规限下,上诉委员会可决定其本身的程序。
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