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裁委员会电力条例(第 406 章)
委员会
根据电力条例(第 406 章)第 38 条的规定,纪律审裁委员会是由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委任的委员会成员所组成。成员须在下列每个组别委任不超过 5 名人士担任:
- 香港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
- 专上学院;
-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电业承办商权益的团体;
-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权益的团体;及
-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工商业用途或家庭用途的电力装置拥有人的权益或促进该等权益的团体。
纪律审裁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 3 年,任满后可再获委任。
权力
- 纪律审裁小组可用由纪律审裁小组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
- 命令任何人出席研讯及作证;
- 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及
- 授权任何人检查电力装置。
- 研讯结束后,纪律审裁小组可宽免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注册电业承办商的罪责,或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的行动 –
- 谴责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
- 处以罚款,工程人员最高罚 1 万元,承办商最高罚 10 万元;
- 取消或暂时中止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的注册;
- 在指明期间内,暂时中止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权利。
- 纪律审裁小组可发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对根据电力条例第 41 条进行研讯的费用、署长的有关费用、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裁决。
法定/谘询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