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裁委员会电力条例(第 406 章)

委员会

根据电力条例(第 406 章)第 38 条的规定,纪律审裁委员会是由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委任的委员会成员所组成。成员须在下列每个组别委任不超过 5 名人士担任:

纪律审裁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 3 年,任满后可再获委任。

 

权力

  1. 纪律审裁小组可用由纪律审裁小组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2. 研讯结束后,纪律审裁小组可宽免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注册电业承办商的罪责,或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的行动
  3. 纪律审裁小组可发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对根据电力条例第 41 条进行研讯的费用、署长的有关费用、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