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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程序

机电工程署署长如认为有证据证明《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规例》(《规例》)第13条第(1)款所列出的任何情况,可对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提起纪律处分程序。如有关个案根据《规例》第13条须由纪律委员会聆讯,局长须在接获根据《规例》第13条发出的通知书之后的21 日内,从纪律委员团中委出成员,组成纪律委员会,以聆讯有关个案。 。详情见《规例》第3部。

纪律委员团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