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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新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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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两者的区别在于建筑事务监督或其他相关部门为上盖建筑物发出的「建筑工程展开同意书」(下称「同意书」)的日期。若建筑物在2012年9月21日后(即由2012年9月22日起)获发该「同意书」,则被视为「新建建筑物」。若建筑物在2012年9月21日或之前获发该「同意书」,则被视为「现有建筑物」。《条例》所指的「同意书」只包括新建建筑物,而非现有建筑物的加建及改动工程(注:「新建建筑物」及「现有建筑物」这两个辞汇并无在《条例》中出现,而用于此处是为方便公众理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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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所获发的「建筑工程展开同意书」纯粹涵盖地基部分(例如桩帽工程),则无须呈交「首阶段声明」。然而,若所获发的「同意书」同时涵盖地基及上盖建筑物(包括地下室)的工程,则仍须呈交「首阶段声明」。请注意,若现有建筑物获发加建及改动工程的同意书,有关负责人毋须就此呈交「首阶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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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则上,呈交「首阶段声明」的规定只适用于首张有关上盖建筑物的「同意书」。若发展商及后取得另一张有关「主要修订」的「同意书」,则须就该「主要修订」的「同意书」再次呈交「首阶段声明」。有关「主要修订」的详情,请参阅屋宇署发出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备考」编号APP-55。若发展商及后再取得的「同意书」非属「主要修订」,则无须再次呈交「首阶段声明」。

    若声明并非首次呈交,发展商必须在该声明内,清楚列明上次声明的参考编号。一般而言,新呈交的声明会按个别情况,视为补充、修订或取代上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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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这视乎在2012年9月21日后取得的「同意书」是否属于「主要修订」。有关「主要修订」的详情,请参阅屋宇署发出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备考」编号APP-55。若是,该幢建筑物将会视为新建建筑物,因此发展商必须按《条例》规定于取得有关「主要修订」的「同意书」后呈交「首阶段声明」,及日后于取得屋宇署发出的「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后呈交「次阶段声明」以申请「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有关程序,请参阅《条例》的相关条文或宣传小册子。若该「同意书」非属「主要修订」,该幢建筑物仍会视为现有建筑物,因此发展商无须遵行上述「首阶段声明」及「次阶段声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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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展商应就一幢建筑物,呈交一张「首阶段声明」(表格EE1)及一张「次阶段声明」(表格EE2)。若项目中有多于一幢建筑物,则须就该项目的每幢建筑物独立呈交一份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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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必。在次阶段声明中所申报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版本只要不早于相关首阶段声明中所申报的版本,即获接纳,否则不获接纳。例如:如果在首阶段声明中所申报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版本是「2012年版(第一版修订)」,在其后的次阶段声明中必须至少申报相同版本,但较早期的版本(如「2012年版」)将不获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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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只提供英文版本)
  8. 8.(只提供英文版本)
  9. 9.(只提供英文版本)
  10. 10.(只提供英文版本)
  11. 11.(只提供英文版本)
  12. 12.(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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