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新建建筑物
- 1.如何区分《条例》下的「新建建筑物」及「现有建筑物」?
两者的区别在于建筑事务监督或其他相关部门为上盖建筑物发出的「建筑工程展开同意书」(下称「同意书」)的日期。若建筑物在2012年9月21日后(即由2012年9月22日起)获发该「同意书」,则被视为「新建建筑物」。若建筑物在2012年9月21日或之前获发该「同意书」,则被视为「现有建筑物」。《条例》所指的「同意书」只包括新建建筑物,而非现有建筑物的加建及改动工程(注:「新建建筑物」及「现有建筑物」这两个辞汇并无在《条例》中出现,而用于此处是为方便公众理解《条例》。)
- 2.「首阶段声明」须于上盖建筑物的「建筑工程展开同意书」发出当日的2个月内呈交至机电工程署。若所获发的「同意书」纯粹涵盖地基部分,或同时涵盖地基及上盖建筑物,则须否进行上述程序?
若所获发的「建筑工程展开同意书」纯粹涵盖地基部分(例如桩帽工程),则无须呈交「首阶段声明」。然而,若所获发的「同意书」同时涵盖地基及上盖建筑物(包括地下室)的工程,则仍须呈交「首阶段声明」。请注意,若现有建筑物获发加建及改动工程的同意书,有关负责人毋须就此呈交「首阶段声明」。
- 3.若上盖建筑物获发多于一张「建筑工程展开同意书」,须否就每张「同意书」各自呈交「首阶段声明」?
- 4.若一幢订明建筑物已于2012年9月21日或之前取得由屋宇署就上盖建筑物发出的「建筑工程展开同意书」,并于2012年9月21日后取得另一张「同意书」,则于《条例》下是否仍然视为现有建筑物?
- 5.若新建项目中有多于一幢建筑物,可否仅以一张「首阶段声明」及一张「次阶段声明」,涵盖项目中所有建筑物?
发展商应就一幢建筑物,呈交一张「首阶段声明」(表格EE1)及一张「次阶段声明」(表格EE2)。若项目中有多于一幢建筑物,则须就该项目的每幢建筑物独立呈交一份声明。
- 6.在次阶段声明中所申报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版本是否必须为呈交此声明时的最新版本?
不必。在次阶段声明中所申报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版本只要不早于相关首阶段声明中所申报的版本,即获接纳,否则不获接纳。例如:如果在首阶段声明中所申报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版本是「2012年版(第一版修订)」,在其后的次阶段声明中必须至少申报相同版本,但较早期的版本(如「2012年版」)将不获接纳。
- 7.(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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