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新建建築物
- 1.如何區分《條例》下的「新建建築物」及「現有建築物」?
兩者的區別在於建築事務監督或其他相關部門為上蓋建築物發出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的日期。若建築物在2012年9月21日後(即由2012年9月22日起)獲發該「同意書」,則被視為「新建建築物」。若建築物在2012年9月21日或之前獲發該「同意書」,則被視為「現有建築物」。《條例》所指的「同意書」只包括新建建築物,而非現有建築物的加建及改動工程(註:「新建建築物」及「現有建築物」這兩個辭彙並無在《條例》中出現,而用於此處是為方便公眾理解《條例》。)
- 2.「首階段聲明」須於上蓋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發出當日的2個月內呈交至機電工程署。若所獲發的「同意書」純粹涵蓋地基部分,或同時涵蓋地基及上蓋建築物,則須否進行上述程序?
若所獲發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純粹涵蓋地基部分(例如樁帽工程),則無須呈交「首階段聲明」。然而,若所獲發的「同意書」同時涵蓋地基及上蓋建築物(包括地下室)的工程,則仍須呈交「首階段聲明」。請注意,若現有建築物獲發加建及改動工程的同意書,有關負責人毋須就此呈交「首階段聲明」。
- 3.若上蓋建築物獲發多於一張「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須否就每張「同意書」各自呈交「首階段聲明」?
- 4.若一幢訂明建築物已於2012年9月21日或之前取得由屋宇署就上蓋建築物發出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並於2012年9月21日後取得另一張「同意書」,則於《條例》下是否仍然視為現有建築物?
- 5.若新建項目中有多於一幢建築物,可否僅以一張「首階段聲明」及一張「次階段聲明」,涵蓋項目中所有建築物?
發展商應就一幢建築物,呈交一張「首階段聲明」(表格EE1)及一張「次階段聲明」(表格EE2)。若項目中有多於一幢建築物,則須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獨立呈交一份聲明。
- 6.在次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是否必須為呈交此聲明時的最新版本?
不必。在次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只要不早於相關首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版本,即獲接納,否則不獲接納。例如:如果在首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是「2012年版(第一版修訂)」,在其後的次階段聲明中必須至少申報相同版本,但較早期的版本(如「2012年版」)將不獲接納。
- 7.(只提供英文版本)
- 8.(只提供英文版本)
- 9.(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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