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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2 年 9 月 21 日 之 前 進 行 的 能 源 審 核 之 過 渡 性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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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的第 52 條,於條例在 2012 年 9 月 21 日全面實施前進行的能源審核只要乎合以下所有 3 個條件,則可視為有效的能源審核:
- 該項能源審核是於 2012 年 2 月 10 日 (《能源審核守則》的 刊 憲日)或以後進行的;
- 有關的能源審核人具有註冊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所需的資格;及
- 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 或之前(但不能遲於當天),該審核人已註冊成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
在 2012 年 9 月 21 日之前完成的能源審核:
- 該項能源審核會視為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當天完成。 10 年有效期由 2012 年 9 月 21 日起計(包括當天在內)。
在 2012 年 9 月 21 日之後完成的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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