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計劃的目的是確保只有聘用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及採用適當物質資源的勝任氣體工程承辦商,才可進行氣體裝置工程,從而促進氣體用戶和市民的安全。
任何氣體工程承辦商如欲在 1992 年 4 月 1 月後開始或繼續經營氣體工程承辦商的業務,均須向政府註冊。
由該日起,任何人不得僱用註冊承辦商以外的人進行氣體裝置工程。
氣體註冊承辦商進行的氣體裝置工程是指《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第 51 章)所界定與供氣分喉和控制器件,以及所有下游氣體配件(包括氣體用具)有關的裝置工程。氣體裝置工程共分為八個類別,詳情載於附錄。
如欲註冊為氣體工程承辦商,可向機電工程署提出申請。註冊程序如下:
不論申請是否獲准,申請費用概不發還。因此,申請人不應在同一時間遞交超過一份申請表格。
一名督察會代表氣體安全監督與申請人接觸,以核實與其申請有關的事項,特別是該商號的營業資源及以往曾承辦的氣體裝置工程範圍。
獲批准註冊的申請人,會獲登記冊證明書乙張。此證明書會一直有效,直至持證人按《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第 51 章)所述理由,將證明書交回機電工程署為止。
如有疑問,請向香港九龍啟成街 3 號機電工程署氣體標準事務處查詢(電話號碼:1823 政府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