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及《氣體安全﹝儲氣鼓檢驗﹞規例》分別規定,應具報氣體裝置擁有人必須確保有關裝置運作正常及妥為保養,並須由勝任人士作定期檢查。氣體標準事務處備有從事應具報氣體裝置有關工作的勝任人士的名單,有關類別請參閱下表。
任何人如欲從事規例下所規定與應具報氣體裝置有關的工作,必須向氣體安全監督﹝即機電工程署﹞申請成為勝任人士。
申請成為勝任人士必須以書面提出,並須連同有關資料,以專人送遞或掛號郵件的方式,送呈香港九龍啟成街 3 號機電工程署氣體標準事務處。申請表格可於氣體標準事務處索取,或在此下載:
勝任人士類別 | 申請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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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為勝任人士[ PDF格式(248KB) ] | 表格 101 EMSD/GSO/101 (8/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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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申請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 測試石油氣瓶、氣缸、汽化器及 供氣主喉和簽發證明書[ PDF格式(94KB) ] | 附件(一) EMSD/GSO/101/A1 (2017/11) |
第二類: | 申請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 檢查石油氣庫及氣瓶儲存室和 簽發證明書[ PDF格式(85KB) ] | 附件(二) EMSD/GSO/101/A2 (2016/11) |
第三類: | 申請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 檢驗儲氣鼓和簽發證明書 [ PDF格式(159KB) ] | 附件(三) EMSD/GSO/101/A3 (2016/11) |
第四類: | 申請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安裝及維修石油氣庫及氣瓶儲存室內的石油氣缸、汽化器、管道、調壓器及相關設備,以及石油氣供氣主喉,並將有關設備投入運作[ PDF格式(91KB) ] | 附件(四) EMSD/GSO/101/A4 (2/98) |
第五類: | 申請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安裝及維修排出氣態石油氣的氣瓶儲存室內的石油氣管道,調壓器及相關設備,以及石油氣供氣主喉,並將有關設備投入運作[ PDF格式(89KB) ] | 附件(五) EMSD/GSO/101/A5 (2/98) |
第六類: | 申請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修理及維修石油氣車輛[ PDF格式(87KB) ] | 附件(六) EMSD/GSO/101/A6 (1/99) |
如有任何查詢,可與氣體標準事務處聯絡 (電話:2808 3683,傳真:2576 59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