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目註釋

1

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地位

前立法局在1996年6月26日根據 《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3、4及6條通過決議,在1996年8月1日成立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為客戶提供全面的機電、電子、車輛工程,以及工程策劃及諮詢服務。由1999年8月1 日起,按照一項在三年內分四期實施的計劃,政府各局、各部門及各自主機構(用戶部門),可以解除規限,不一定要使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所提供的服務。開放市場之後,用戶部門可自由選擇保留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服務或選用其他服務供應商,以切合他們部分或全部的機電服務需要。



2
帳目註釋
   
(a)

?b>計基準

  本帳目根據香港公認會計原則製備。
   
(b)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 於1996年8月1日撥歸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固定資產,是按前立法局所通過設立營運基金的決議中所列的估值入帳。從1996年8月1 日起,除車輛不論價值多少均被視為固定資產外,其他新購及個別價值超過100,000元的固定資產,則按當時用於購買及裝置設備的實際直接開支入帳。
   
(c)

折舊及攤銷

  折舊是依直線折舊法按資產原值減去其在最終使用期末的剩餘值,在預計資產可使用年期內逐年分期定額註銷。折舊年率為:

建築物 5% - 10%
電腦系統及設備 20% - 25%
裝置及設備 14%
車輛 20%
家具及固定裝置 20%

土地為無折舊資產。
   
(d) 遞延稅款
  除非認為在可見將來不會出現稅務負債,否則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免稅額因按時差而可能引致重大的稅項影響,均備撥遞延稅款。
   
(e) 收入確認
  收入是在服務提供之時確認入帳。利息收入則按應計基礎確認入帳。
   
(f) 存貨及進行中工作
  存貨及進行中工作的價值是在成本及可實現淨值中取其低者。進行中工作指截至年終為止正在進行中的工作。
   
(g)

有關機構

  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根據 《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成立的一個獨立會計主體。過去一年,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通常業務運作中,曾與不同有關機構進行過交易,其中包括政府各局及各部門、各營運基金,以及由政府操控或明顯受政府影響的財政自主機構。
3
運作成本

2000
千元$000
1999
千元$000

車輛工程
機電及電子工程服務
工程及顧問服務
其他
277,624
2,512,440
243,596
26,578
326,219
2,343,874
216,655
26,429

  3,060,238 2,913,177




4
運作成本

2000
千元$000
1999
千元$000

員工費用
材料
合約維修服務
租金及管理費用
一般運作及行政開支
折舊及攤銷
核數費用
1,639,166
268,906
555,499
28,379
189,697
30,752
487
1,579,931
275,051
470,255
26,863
198,180
27,903
509

  2,712,886 2,578,692




5
其他收入

2000
千元$000
1999
千元$000

銀行存款利息 59,919 63,199




6
財務支出利息支出

2000
千元$000
1999
千元$000

利息支出
已償還及一年內應付還的政府貸款
一年後應付還的政府貸款

3,199
15,405

3,661
20,341




7

稅款

名義利得稅按稅率為16%(1999年:16%)備付。一筆按 《稅務條例》(第112章)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款項將繳付政府,以代替利得稅。除非認為在可見將來不會出現稅務負債,否則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免稅額因按時差而可能引致重大的稅項影響,均備撥遞延稅款。


2000
千元$000
1999
千元$000

名義利得稅
利得稅退款
年內遞延稅款

49,494
-
3,122
56,369
(5,559)
(4,752)

年內稅項 52,616 4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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