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 電 工 程 署 是 規 管 香 港 所 有 電 力 、 氣 體 及 機 械 系 統 的 機 構 , 我 們 的 主 要 任 務 , 是 要 確 保 所 有 電 力 、 氣 體 及 機 械 系 統 和 設 備 均 可 在 家 居 、 工 作 地 點 及 所 有 公 眾 地 方 安 全 使 用 。 我 們 亦 會 確 保 這 些 系 統 和 設 備 妥 善 運 作 , 並 符 合 環 保 原 則 , 讓 香 港 市 民 可 享 有 越 臻 完 善 的 生 活 質 素 。

我 們 於 1994 年 首 次 作 出 服 務 承 諾 , 當 時 , 平 均 只 有 96 % 的 工 作 能 達 到 承 諾 目 標 。 自 此 , 我 們 不 斷 努 力 改 善 表 現 水 準 。 1999 年 , 我 們 首 次 以 100 % 的 成 績 達 到 每 一 項 承 諾 指 標 , 當 中 包 括 處 理 約 90 000 宗 與 氣 體 燃 料 、 電 力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交 通 燈 、 行 人 天 橋 及 行 人 隧 道 照 明 事 宜 有 關 的 個 案 。 在 全 體 員 工 通 力 合 作 下 , 我 們 才 有 這 樣 美 滿 的 成 績 。 不 過 , 我 們 雖 為 此 而 十 分 自 豪 , 但 卻 不 敢 自 滿 , 並 會 繼 續 改 善 我 們 的 服 務 。 為 此 , 我 們 已 為 2000 年 訂 下 新 的 服 務 承 諾 , 增 加 新 目 標 並 提 高 已 有 的 目 標 , 詳 情 如 下 :

 


服 務 類 別 回 應 時 間 ( 工 作 日 )
1999 年 的 目 標 2000 年 的 目 標
1. 為 裝 置 技 工 的 註 冊 14 14
2. 為 承 辦 商 的 註 冊 60 60
3. 檢 驗 石 油 氣 車 輛 21 21
4. 審 批 應 具 報 氣 體 裝 置 的 建 造 40 34
5. 審 批 應 具 報 氣 體 裝 置 的 使 用 14 14
6. 審 批 設 備 / 材 料 的 使 用 30 30
7. 為 負 責 維 修 石 油 氣 燃 料 系 統 的 能 勝 任 人 士 進 行 註 冊 不 適 用 30
8. 審 批 在 車 輛 上 使 用 石 油 氣 燃 料 缸 不 適 用 30
9. 審 批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建 造 不 適 用 34
10. 審 批 石 油 氣 車 輛 維 修 工 場 的 建 造 不 適 用 34
11. 審 批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使 用 不 適 用 14
12. 審 批 石 油 氣 車 輛 維 修 工 場 的 使 用 不 適 用 14

  

服 務 類 別 回 應 時 間 ( 工 作 日 )
1999 年 的 目 標 2000 年 的 目 標
1. 為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承 辦 商 及 發 電 設 施 進 行 註 冊 14 14
2. 為 固 定 裝 置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加 簽 14 14
3. 為 認 可 核 證 團 體 / 認 可 製 造 商 進 行 註 冊 不 適 用 20
  

服 務 類 別 回 應 時 間 ( 工 作 日 )
1999 年 的 目 標 2000 年 的 目 標
1. 為 工 程 師 進 行 註 冊 60 45
2. 為 承 辦 商 進 行 註 冊 60 60
3. 為 裝 置 測 試 證 明 書 加 簽 14 14
4. 簽 發 使 用 許 可 證 14 14
  

服 務 類 別 回 應 時 間 ( 工 作 日 )
1999 年 的 目 標 2000 年 的 目 標
1. 審 批 載 客 人 數 不 超 過 2 0 人 的 機 動 遊 戲 機 設 計 ( a ) 不 適 用 40
2. 審 批 載 客 人 數 為 2 1 人 或 以 上 的 機 動 遊 戲 機 設 計 ( b ) 不 適 用 55
3. 簽 發 使 用 許 可 證 不 適 用 14
    (a) 例 如 小 型 火 車 (b) 例 如 過 山 車
  

服 務 類 別 回 應 時 間 ( 工 作 日 )
1999 年 的 目 標 2000 年 的 目 標
1. 審 批 設 計 不 適 用 40
2. 簽 發 使 用 許 可 證 不 適 用 14

  

服 務 類 別 回 應 時 間 ( 工 作 日 )
1999 年 的 目 標 2000 年 的 目 標
1.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的 註 冊 工 作 不 適 用 20
  


服 務 類 別 回 應 時 間 ( 工 作 日 )
1999 年 的 目 標 2000 年 的 目 標
1. 處 理 有 關 違 例 設 備 及 裝 置 的 通 報 10 10
2. 有 關 註 冊 、 安 全 事 宜 或 其 他 技 術 事 宜 的 書 面 查 詢 14 14
3. 有 關 註 冊 、 安 全 事 宜 或 其 他 技 術 事 宜 的 口 頭 查 詢 即 時 即 時
  
服 務 類 別 回 應 時 間 ( 工 作 日 )
1999 年 的 目 標 2000 年 的 目 標
1. 重 大 故 障 報 告
     a) 交 通 燈 1 1
     b) 行 人 天 橋 照 明 設 備 1 1
     c) 行 人 隧 道 照 明 設 備 1 1
2. 其 他 故 障 報 告
     a) 交 通 燈 3 3
     b) 行 人 天 橋 照 明 設 備 3 3
     c) 行 人 隧 道 照 明 設 備 3 3

上 述 服 務 承 諾 包 括 以 下 的 機 電 工 程 署 服 務 :

  • 執 行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電 力 條 例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安 全 ) 條 例 、 機 動 遊 戲 機 ( 安 全 ) 條 例 、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平 台 ( 安 全 ) 條 例 ;
  • 就 氣 體 、 電 力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機 動 遊 戲 機 、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平 台 的 安 全 問 題 提 供 意 見 ;
  • 處 理 有 關 不 安 全 設 備 及 裝 置 的 通 報 , 並 就 意 外 事 故 及 投 訴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
  • 推 廣 安 全 使 用 氣 體 、 電 力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 在 家 用 電 器 推 行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 及
  • 處 理 有 關 交 通 輔 助 設 備 及 交 通 燈 、 行 人 天 橋 及 行 人 隧 道 照 明 系 統 的 失靈 及 故 障 報 告 。

我 們 於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部 地 下 成 立 了 一 個 客 戶 服 務 部 , 以 處 理 註 冊 申 請 、 審 批 建 議 、 為 證 明 書 加 簽 、 簽 發 許 可 證 , 以 及 處 理 通 報 和 查 詢 。 為 了 進 一 步 改 善 客 戶 服 務 , 我 們 推 行 優 質 顧 客 服 務 計 劃 , 以 調 查 客 戶 意 見 , 為 員 工 安 排 客 戶 服 務 訓 練 。 此 外 , 包 括 客 戶 代 表 在 內 的 客 戶 聯 絡 委 員 會 也 定 期 開 會 , 討 論 服 務 質 素 及 改 善 方 法 。

除 了 上 述 規 管 服 務 外 , 我 們 亦 致 力 推 廣 安 全 使 用 氣 體 及 電 力 器 具 和 裝 置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以 及 節 約 能 源 等 。 去 年 , 我 們 就 機 電 安 全 意 識 , 首 次 進 行 了 一 個 全 港 性 意 見 調 查 , 調 查 結 果 對 評 估 過 去 的 宣 傳 計 劃 及 日 後 設 計 新 計 劃 均 十 分 有 用 。 由 1999 年 9 月 起 , 我 們 更 在 大 型 商 場 及 屋 h 舉 辦 連 串 巡 迴 展 覽 , 透 過 直 接 與 市 民 接 觸 , 傳 播 有 關 的 安 全 訊 息 。 我 們 亦 參 與 由 各 民 政 事 務 處 舉 辦 的 地 區 防 火 嘉 年 華 會 , 以 推 廣 機 電 安 全 可 防 止 火 警 發 生 的 信 息 。

所 有 親 身 遞 交 的 申 請 可 逕 交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部 地 下 的 客 戶 服 務 部 , 其 辦 公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30 分 , 以 及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 有 關 建 議 亦 可 寄 往 上 述 地 址 。 根 據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持 有 認 可 數 碼 證 書 者 亦 可 把 文 件 電 郵 至 我 們 的 網 址 : submission@emsd.gov.hk

電 話 查 詢 可 致 電 我 們 的 24 小 時 熱 線 28828011 , 閣 下 可 透 過 人 機 對 話 系 統 取 得 本 署 所 有 服 務 的 預 錄 資 料 。 我 們 會 不 斷 更 新 這 個 系 統 , 並 於 最 近 加 入 有 關 能 源 效 益 的 資 料 , 令 內 容 更 豐 富 。 閣 下 亦 可 選 擇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與 接 線 生 通 話 , 以 尋 求 協 助 , 或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留 下 口 訊 , 我 們 會 盡 快 回 覆 。 此 外 , 亦 可 在 熱 線 電 話 要 求 我 們 把 有 關 申 請 表 及 資 料 傳 真 給 你 。 倘 交 通 燈 、 行 人 天 橋 及 行 人 隧 道 的 照 明 設 備 有 故 障 或 損 壞 , 可 致 電 24 小 時 故 障 報 告 中 心 ( 電 話 : 2333 3762 ) 。 如 需 緊 急 援 助 或 可 能 有 即 時 危 險 , 便 應 致 電 消 防 處 24 小 時 熱 線 2723 8787 或 打 999
服 務

熱 線 電 話

在 1 9 9 9 年 接 獲 的
電 話 數 目

氣 體

2882 8011

34 403

電 力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機 動 遊 戲 機
能 源 效 益 
交 通 燈

2333 3762

11 370

行 人 天 橋 照 明 設 備
行 人 隧 道 照 明 設 備

閣 下 亦 可 透 過 本 署 於 http://www.info.gov.hk/emsd 的 網 頁 , 索 取 我 們 的 資 料 ; 而 一 般 的 電 子 郵 件 查 詢 可 傳 送 至 我 們 的 網 址 info@emsd.gov.hk

歡 迎 閣 下 就 我 們 的 服 務 提 出 意 見 或 建 議 。 儘 管 我 們 已 盡 全 力 , 但 我 們 的 服 務 容 或 未 能 達 到 你 的 期 望 。 若 閣 下 認 為 我 們 未 有 妥 善 處 理 你 的 個 案 , 或 有 關 個 案 需 要 我 們 作 進 一 步 解 釋 , 請 致 函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公 共 關 係 經 理 收 , 或 用 傳 真 也 可 以 ( 傳 真 號 碼 : 2882 5132 ) 。 我 們 會 盡 快 處 理 所 有 意 見 、 建 議 及 投 訴 , 如 有 需 要 , 便 會 轉 介 到 合 適 的 上 訴 渠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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