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电器被认为不安全,机电工程署署长可要求供应商回收有关电器,以及要求供应商在接获退回电器的收据后,向消费者退还购买该电器所付的款项,并透过电视、报章及其他有效方法将有关回收之事宜通知市民。消费者可带同收据,按供应商所公布的办法安排退款及退还电器。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电器后宜保留有关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