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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条例》)第116条的规定,委员团由以下数目及组别的、由发展局局长(局长)委任的人士组成–
- 不超过5名由香港工程师学会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属–
- 香港工程师学会的会员;及
- 屋宇装备工程、机械工程或轮机及造船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 不超过5名由香港工程师学会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属–
- 香港工程师学会的会员;及
- 控制、自动化及仪器仪表工程、电机工程或电子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 不超过5名属以下组别的人士–
- 注册升降机工程师,而该工程师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升降机工程师权益的组织提名的;或
- 注册自动梯工程师,而该工程师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自动梯工程师权益的组织提名的;
- 不超过5名由香港工程师学会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属香港工程师学会的会员,并名列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2)(b)或(3)条备存的名册的工程师名单;
- 不超过5名由获局长认为代表升降机承办商或自动梯承办商权益的组织提名的人;
- 不超过5名属以下组别的人士–
- 就所有升降机工程种类注册的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而该人员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升降机工程人员权益的组织提名的;或
- 就所有自动梯工程种类注册的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而该人员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自动梯工程人员权益的组织提名的;
- 不超过5名业外人士,而该等人士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物业管理业务经营者权益的组织提名的;及
- 不超过5名属以下组别的业外人士–
-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所指的管理委员会(或新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
- 拥有升降机或自动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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