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註冊發電設施

(一) 引言

根據《電力條例》第 21 條,在使用中或備用的發電設施的擁有人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其發電設施,但如該發電設施符合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1. 屬於本條例規定須向署長提交定期測試證明書的電力裝置的一部分;
  2. 只供應電力予擁有人所擁有的電力裝置;
  3. 在航空器上使用;
  4. 在船艇上使用;
  5. 在氣墊船上使用;
  6. 裝於陸上交通工具,而又沒有與該交通工具以外的線路裝置接駁一起;或
  7. 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所界定及管制的建築工程中使用。

(二) 怎樣申請

親自或以郵遞申請:

  1. 新申請註冊發電設施,請於下列其中一處索取申請表(表格 GF1 ) (EMSD/EL/GF1 (06/2024) [PDF 格式 (1.40MB)]:
    1. 香港九龍啟成街 3 號地下機電工程署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
    2. 電話熱線: 1823 (索取傳真版本);
    3. 政府表格網址: 政府表格目錄 ;或
    4. 機電工程署網頁: www.emsd.gov.hk (選擇「公用表格」)
  2. 按照指示填寫申請表格。
  3. 親自或以郵遞方式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及繳交申請費用至機電工程署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申請費 $640 元。政府可定期調整此款額。

網上申請服務

由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有關發電設施的註冊申請,可透過「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網上註冊服務」和「智方便 + 」流動應用程式,以個人流動電話或電腦於網上提交申請。在使用服務之前,請閱讀有關網上提加申請的指引和要求

在完成辦理註冊時,機電工程署署長會發出一份發電設施註冊證明書予發電設施的擁有人。註冊發電設施的擁有人,必須在該設施的所在處展示註冊證明書。

不論申請是否獲准,申請費用概不發還。因此,申請人不應在同一時間遞交超過一份申請表格。

在提交申請前,申請人可以點擊以下連結進行初步評估,查看是否符合認可規定。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若有需要時,註冊發電設施的擁有人可根據《電力(註冊)規例》第 16 條,在繳交費用 $340 元後,可獲機電工程署署長補發一份發電設施註冊證明書。
  2. 若申請註冊發電設施的申請書內所申報的資料有所變更,有關的擁有人須根據《電力(註冊)規例》第 17(1) 條,在變更後 4 星期內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四) 發電設施相關申請流程的變更

為了盡可能自動化發電設施註冊申請流程,機電工程署與電力公司建立數據鏈進行數據互換。在安裝電錶和接駁發電設施至電網後,相關的上網電價計劃申請編號和上網電價計劃生效日期等數據會從電力公司自動傳送至機電工程署。故此發電設施註冊申請人不再需要向機電工程署提交「完成通知書」的副本備註

在新申請流程,機電工程署亦會要求發電設施註冊申請人在提交「表格 GF1 」時一拼提交相關政府部門規定有關支承發電設施的構築物的所需文件(如下列出的),以確認有關構築物符合相關結構安全的要求。如更改註冊發電設施資料的申請涉及有關支承發電設施的構築物的小型工程改動及加建工程,申請人亦需要在提交「表格 GF2 」時一拼提交相關政府部門規定有關支承發電設施的構築物的所需文件。

上述流程於 2024 年 6 月 14 日開始實施。

備註:如申請人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參與「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計劃,申請人便須提交「系統完成通知書」的副本以完成註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