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安全的燈飾可能會導致觸電或火警意外。作為負責任的燈飾供應商,您應確保產品安全,且符合適用的安全規定。
您應對所供應燈飾進行初步檢查。以下為一般安全指引:
所有燈飾須已獲發有效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由「認可核證團體」簽發的證明書/測試報告、或由產品製造商發出的符合標準聲明(並附以有關證明書/測試報告作為依歸)都可被接納為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符合標準聲明內應載有下列資料(請參閱符合標準聲明範本):
以下為燈飾的典型適用安全標準:
燈飾類別 | 適用的安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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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般用途的固定燈飾,例如天花吊燈、掛牆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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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般用途的活動燈飾,例如檯燈、座地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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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標準聲明
編號:DOC-0123
謹此聲明,以下產品
SAFE牌456-N型號天花板吊燈
(名稱、類別或型號、編號,或可再註明原產地及產品數目)
符合下列標準的技術規定:
IEC60598-1:1999
Luminaires-Part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IEC60598-2-1:1979+A1:1987
Luminaires-Part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Section One: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ires
符合安全標準的燈飾會有適當的標記,包括額定電壓、額定頻率、額定功率、燈泡的數目和類別、型號、原產地標誌(製造商名稱或商標)、是否適宜直接安裝在可燃物質表面的標誌、與被照物的最短距離的標誌,以及是否屬於第II類燈飾的標誌。
以下為燈飾常用的標記:
額定電壓....V |
額定頻率...Hz |
燈泡最高額定功率及數目 nxMAX...W, n為燈泡數目 |
第II類燈飾的標誌 |
可直接安裝在可燃物質表面 | |
不適宜直接安裝在可燃物質表面 | |
若燈飾必須安裝在可燃物質表面,應加上隔熱物料 | |
聚光燈和類似燈飾,與被照物的最短距離。燈飾與被照物的距離如少於此一數值,則燈飾可能會因所用燈泡的類型、反射罩的形狀、安裝設備的可調校程度或者安裝說明書所示的安裝位置,而令被照物過熱。 |
燈飾上或製造商的燈飾說明書應載有必需的詳細資料,確保正確安裝、使用及保養燈飾。這些資料包括安裝燈飾的位置應遠離容易燃燒的表面(例如牆紙、木製假天花),預留足夠散熱空間(尤其是裝有鎢絲鹵燈「石英膽」的燈飾)和使用適當安裝方法以支撐燈飾的重量(例如大型的吊燈,須選用「拉爆縲絲」等)。
應確保接地終端接駁妥當及鎖定在適當位置。應使用「菊花介指」及「彈弓介指」確保燈飾有效接地。「彈弓介指」乃用以鎖緊接地終端,防止鬆脫,而「菊花介指」則用以去除金屬表面的顏料塗層,以確保接地電路無阻。
不應改裝燈飾(例如加設燈座)。額外的燈泡可能會令燈飾及四周範圍過熱,引致火警。
應提醒顧客燈飾可配用燈泡的最高功率,因燈飾操作如超過其設計限度便可能會導致危險。此外,亦請注意有些60W燭形和球形燈泡「椒膽和球膽」,有操作上的限制,並不適宜於燈頭(金屬螺絲頭部分)處於向上位置。如果不正確地安裝這些燈泡,便可能會導致過熱。您應可在燈泡的包裝上找到適當的標記。請提醒顧客注意燈泡的操作限制。
燈頭不可置於燈泡之上操作限制的標記 |
倘貴公司提供安裝燈飾的服務,貴公司必須為註冊電業承辦商,並聘請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有關工作。不適當地安裝燈飾會大大增加觸電和整個燈飾墮下的危險。
如對《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有任何疑問,請聯絡:
地址: | 香港九龍啟成街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機電工程署 電力法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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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1823(熱線) |
傳真號碼: | (852)28954929 |
電郵地址: | info@emsd.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