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批准建造和使用應具報氣體裝置
應具報氣體裝置(NGIs)的定義
「應具報氣體裝置」(Notifiable Gas Installations)指任何本身是或包括或使用以下設備或工序的氣體裝置
- 為以下氣體進口而設的儲藏庫-
- 石油氣;或
- 液態天然氣;
- 生產煤氣、代用天然氣或合成天然氣的工廠;
- 儲氣鼓,包括與之連用的調升壓力及控制設備;
- 高壓供氣主喉或供氣分喉;
- 由次高壓或高壓供氣主喉或供氣分喉供應氣體的調控壓力裝置,但不包括容積量低於每小時 30 標準立方米的壓力調控裝置;
- 盛載石油氣的倉庫;如是用喉管將石油氣從倉庫供應予用戶的,則包括為供氣而連用的外接喉管、汽化器及壓力調控裝置;或
- 涉及將液態石油氣由一儲存器(衹用一次的石油氣瓶除外)輸往另一儲存器的工序,但不包括將液態石油氣由船隻或缸車輸往石油氣缸或另一輛缸車的工序。
" Store "
- 「儲存」,Store(作動詞用)指-
- 在儲氣鼓內盛載煤氣或天然氣;或-
-
在以下儲存器內盛載石油氣-
- 配有設備,以便能取出液態石油氣的儲存器,而該種氣體是或會藉氣體喉管由該儲存器供應予用戶的;或
- 置於一處地方(包括房產的一部分)的一個或多個儲存器,而該等儲存器的總標稱容水量逾 130 升者。
- 「倉庫」,Store(作名詞用)指儲存以下儲氣鼓或儲存器的地方(包括房產的一部分)-
- 盛載或曾盛載煤氣或天然氣的儲氣鼓;
- 盛載或曾盛載石油氣,並且配有設備以便能取出液態石油氣的儲存器,而該種氣體是或會藉氣體喉管由該儲存器供應予用戶的;或
- 盛載或曾盛載石油氣而總標稱容水量逾 130 升的一個或多個儲存器。
附錄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