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力條例》(香港法例第406章)制定的《電氣產品(安全)規例》(下稱「該規例」),旨在對所有在香港供應的家用電氣產品的安全施行法定管制,提高保障公眾人士在使用這些電氣產品時的安全。除有關「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規定外,該規例的個別條文已分別於1997年10月24日及1998年5月29日正式實施。至於有關「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條文,以及《2000年電氣產品(安全)(修訂)規例》所作出的修訂,其實施日期則為2000年12月1日。
該規例適用於所有屬於以下類別的電氣產品:
註: 「供應」是指:
該規例不適用於:
此外,該規例亦不適用於使用不超過50伏特交流電或120伏特直流電的特低壓電氣產品。
根據該規例的規定,所有家庭電氣產品均須符合「基本安全規格」,以保護使用者,免受電氣產品引致的危險或因電氣產品受到外來影響而引起的危險。
該規例將某些性質特別或較易引起危險的家庭電氣產品歸類為「訂明產品」,除「基本安全規格」外,這類產品還須符合「特定安全規格」。訂明產品包括插頭、適配接頭(萬能蘇)、燈座、軟電線、拖板及無排氣管儲水式電熱水器。除上述6類訂明產品外,其他家庭電氣產品均被視為「非訂明產品」。對於某些類別的電氣產品,該規例亦訂明須符合若干附加安全規格,例如110伏特交流電的電氣產品須附有警告標籤等。規例所載適用的安全規格可參考附件1的有關摘要。
該規例規定供應商須確保家庭電氣產品在推出市場前,均須已獲發有「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下列文件可被接納為非訂明產品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若有關產品屬訂明產品,只有上文2.或3.項所述類別文件方可被接納為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有關認可核證團體/認可製造商的申請條件及紀錄冊,可參閱本署「申請辦法」及「登記名冊」的網頁。
該規例賦予機電工程署署長權力,可規定供應不符合適用的安全規格的電氣產品的供應商,回收該電氣產品,包括將有關產品中可能產生危險的不妥善之處通知購買者,接受該產品的退貨,付還購買者就該產品所支付的任何款項。署長亦可要求供應商透過電視、報章及其他有效方法公布有關事宜。
有關供應商自行回收的事宜,可參閱《自行收回不符合安全規格電氣產品指引》。
當局出版了《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指南》,用以幫助電氣產品供應商瞭解該規例的規定。指南內亦列出視作符合該規例所載適用的安全規格的國際/國家安全標準。按這些安全標準或符合該規例所載適用的安全規格的同等標準製造和測試的家庭電氣產品,均會獲得接受。
任何人違反該規例或供應機電工程署署長所禁止供應的電氣產品,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一年,再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任何人供應未有發出「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電氣產品可處罰款10,000元。
如對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有任何疑問,可向以下部門查詢:
地址: | 香港九龍啟成街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機電工程署 電力法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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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823政府熱線(查詢熱線) |
傳真: | (852)28954929 |
電郵: | info@emsd.gov.hk |
(2000年8月修訂版)
* 註 :本資料文件並非法律文件,只供參考之用。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所載適用的安全規格,大致可分三大類,其摘要如下:
基本安全規格
所有電氣產品均須:
特定安全規格
訂明產品(包括插頭、適配接頭(萬能蘇)、燈座、軟電線、拖板及無排氣管儲水式電熱水器),除基本安全規格外,還須符合「特定安全規格」,其摘要大致如下:
特別類別電氣產品的適用的安全規格
特別類別電氣產品的適用的安全規格主要包括以下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