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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諮詢團體

上訴委員會電力條例(第 406 章)

委員會

根據電力條例(第 406 章)第 44 條及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 13 條的規定,上訴委員會成員是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委任的委員會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在下列每個組別委任不超過 5 名人士擔任:

  1. 電機工程界別註冊專業工程師;
  2. 專上學院;
  3. 供電業;
  4.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認為能代表註冊電業承辦商權益的團體;
  5.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認為能代表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權益的團體;
  6.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認為能代表製造、經營或驗證電氣產品人士權益的團體;
  7.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認為能代表工商業用途或家庭用途的電力裝置擁有人的權益或電氣產品擁有人權益或促進該等權益的團體;及
  8.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認為能代表建造業權益的團體。

第( 8 )組別衹適用於針對署長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 11 或 12 條作出的決定或行動而提出的上訴,而該聆訊上訴的上訴小組由公職人員一名、第( 1 )、( 2 )及( 3 )組別各一名成員,以及第( 8 )組別的 2 名成員組成。

上訴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 3 年,任滿後可再獲委任。

 

權力

  1. 上訴小組可用由上訴小組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 命令任何人出席聆訊及作證;
    • 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
    • 授權任何人檢查電力裝置;
    • 授權任何人檢查電氣產品,亦可為該目的授權任何人進入展示或存放供租售用的電氣產品的房產,但住宅除外;以及
    • 在針對署長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 11 或 12 條作出的決定或行動而提出的上訴時
      • 授權任何人視察工地或先前的工地,並且為該目的授權進入是或過去是工地所在的處所(住宅除外)。
  2. 上訴小組可以
    • 確認或推翻機電工程署署長(「署長」)的決定或行動,或確認或推翻紀律審裁小組的決定;
    • 作出署長或紀律審裁小組原可以作出的決定;
    • 命令署長在其權力範圍內採取行動;
    • 在反對署長根據第 36(1) 條判處罰款或加以譴責的決定的上訴中,採取紀律審裁小組根據第 41(2) 條可以採取的行動。
  3. 上訴小組可發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對根據電力條例第 47 條進行聆訊的費用、署長的有關費用、及聆訊當事人的費用的承擔問題,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