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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諮詢團體

紀律審裁委員會電力條例(第 406 章)

委員會

根據電力條例(第 406 章)第 38 條的規定,紀律審裁委員會是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委任的委員會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在下列每個組別委任不超過 5 名人士擔任:

  • 香港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
  • 專上學院;
  •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認為能代表註冊電業承辦商權益的團體;
  •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認為能代表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權益的團體;及
  •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認為能代表工商業用途或家庭用途的電力裝置擁有人的權益或促進該等權益的團體。

紀律審裁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 3 年,任滿後可再獲委任。

 

權力

  1. 紀律審裁小組可用由紀律審裁小組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 命令任何人出席研訊及作證;
    • 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及
    • 授權任何人檢查電力裝置。
  2. 研訊結束後,紀律審裁小組可寬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註冊電業承辦商的罪責,或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的行動
    • 譴責該工程人員或承辦商;
    • 處以罰款,工程人員最高罰 1 萬元,承辦商最高罰 10 萬元;
    • 取消或暫時中止該工程人員或承辦商的註冊;
    • 在指明期間內,暫時中止該工程人員或承辦商申請註冊或續期註冊的權利。
  3. 紀律審裁小組可發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對根據電力條例第 41 條進行研訊的費用、署長的有關費用、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承辦商的費用的承擔問題,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