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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

作為註冊電業承辦商,你必須留意下列各事項:

  1. 註冊電業承辦商的責任

  2. 證明書有效期

  3. 註冊續期

  4. 展示證明書

  5. 電力裝置的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6. 監察註冊電業承辦商的工作表現

附件 1

查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電工程署電力法例部

地址: 香港九龍啟成街 3 號
電話: 1823 (熱線)
傳真: 2895 4929
註: 本資料文件並非法律文件,只供參考之用。
  1. 註冊電業承辦商的責任

    作為註冊電業承辦商,你須遵守《電力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各項規定。註冊電業承辦商的主要責任如下,敬請細閱並加以遵守:

    • 你只能僱用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負責電力工作。轄下任何僱員如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即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但依照轄下其中一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口頭或書面指示而工作,則可從事電力工作。在此情況下,該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知悉並負責該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工作。再者,你須留意,該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不得發出證明書以確認固定電力裝置符合電力條例的規定,而且當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不在其身旁時,不得對固定電力裝置的帶電部分施工。
    • 你須有效地督導轄下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並確保他們只從事電力條例規定他們有權從事的電力工作。
    • 你不得促使或容許僱員(即註冊及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違反電力條例的情況下從事電力工作。請特別留意,你所從事的電力工作,須遵守《電力(線路)規例》的技術規定。(註:機電工程署出版及公開發售一套《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就如何能符合《電力(線路)規例》的規定力面,給予技術性指引。你及轄下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購備該套工作守則作為參考。)
    • 你須提供適當及足夠的測試器具、工具、物料及合適地方 / 工場給僱員進行電力工作。
    • 你須儲存過去 5 年內或註冊為電業承辦商以來(兩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轄下僱員所從事各項電力工作的有關紀錄。
    • 在機電工程署署長以通知書作出規定後,你須出示機電工程署署長認為與執行電力條例有關而由你持有或在你控制下的紀錄、圖則或文件,以供查閱。
    • 你須在主要營業地址的當眼處,展示註冊證明書正本(即總店證明書),並在每個其他營業地址(即分店)的當眼處,展示機電工程署署長發出的該註冊證明書副本(即分店證明書)。
    • 你衹限在已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的各營業地址從事或展開電業承辦商業務。
    • 倘你停業或在註冊為電業承辦商後以下細則有所變更,你須在兩星期內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1. 獲你授權在電力條例所規定的證明書 / 報告上加簽的人;
      2. 你的營業地址(總店及分店);
      3. 你的營業稱號;
      4. 合夥人(如你註冊為合夥商行);及
      5. 可能訂明的其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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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明書有效期

    電業承辦商的註冊有效期為 3 年。你的註冊證明書上已列明證明書的生效及屆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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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註冊續期

    如你希望在註冊期屆滿時將註冊續期,你應填妥指定的「新申請註冊為電業承辦商/ 註冊續期」(即表格一 EMSD/EL/31 (04/2019) ) [PDF 格式 (758KB)] ,並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續期費用 855 元(此款額可被調整)一併交給本署。你必須在註冊屆滿日期最少 1 個月前將續期申請遞交本署,但不得早於該日期的 4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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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展示證明書

    你只限在已向本署註冊的營業地址(即註冊證明書上所載)從事或展開電業承辦商業務。你亦應該在主要營業地址(即總店)的當眼處展示該店的註冊證明書,並在其他營業地址(即分店)的當眼處,展示分店的註冊證明書(如有者)。註冊證明書倘有遺失,本署可補發一份給你,費用為 340 元(此款額可被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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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電力裝置的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5.1

    你須留意電力法例下的下列各項規定,這些規定由 1992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1. 作為註冊電業承辦商,你須在固定電力裝置完成後,並在通電以供使用前,交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由你僱用)進行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以確認該裝置符合電力條例的各項規定。此項規定亦適用於對現有電力裝置所進行的任何修理、改裝及增設的電力工作,然而只須對受影響的部分加以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上述的證明書須採用指定表格「完工證明書」(即表格 WR1 EMSD/EL/44 (04/2019) ) [PDF 格式 (449KB)] 或「完工(部分裝置)證明書」(即表格 WR1(A) EMSD/EL/45 (04/2019) ) [PDF 格式 (400KB)] 。
    2. 某些特定類別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須安排該等裝置定期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以確認裝置符合電力條例的各項規定。這類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應最少每 12 個月進行一次,或最少每 5 年進行一次,視乎電力裝置的類別而定(見附件 2(II) 部)。上述的證明書須採用指定的表格「定期測試證明書」(即表格 WR2 EMSD/EL/46 (04/2019) ) [PDF 格式 (654KB)] 或「定期測試(部分裝置)證明書更新 (即表格 WR2(A) EMSD/EL/47 (04/2019) ) [PDF 格式 (419KB)] 。
    上述兩項規定的詳情已隨附於附件 1
    5.2 茲請留意在《電力(線路)規例》第 19 至 22 條下,閣下所簽發的〔完工證明書(即表格 WR1 )〕及〔定期測試證明書(即表格 WR2 )必須存備有關的測試記錄、圖則及其他文件作為證明。所有有關文件必須保存至少 5 年,並在本署人員提出要求時出示以供查閱。
    5.3 低壓電力裝置的定期測試記錄,最低限度要包括《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附錄13所列載的項目。
    5.4 為了有效監察電力裝置的水準,本署會以隨機方式派員檢查由註冊電業承辦商負責設計、安裝或測試的電力裝置。
    5.5 當本署人員實地檢查由閣下所設計、安裝或測試的電力裝置時,閣下須出示有關的測試記錄、圖則及文件以供查閱及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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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監察註冊電業承辦商的工作表現

    6.1 機電工程署(機電署)負責監察註冊電業承辦商的表現,以確保有關承辦商及其聘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遵照《電力條例》(第 406 章)及其附屬規例(特別是《電力(線路)規例》)的規定進行電力工程。
    6.2 如發現註冊電業承辦商在進行電力工程時忽視其法定職責,沒有確保固定電力裝置符合《電力條例》(第 406 章)及《電力(線路)規例》的規定,機電署會就有關個案進行調查。
    6.3 如有證據顯示該註冊電業承辦商違反有關規定,機電署會視乎所得的證據,對該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紀律處分或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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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根據電力(線路)規例對固定電力裝置進行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的規定

(I)   固定電力裝置的首次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1. 註冊電業承辦商須在完成固定電力裝置的電力工作後,並在該裝置通電以供使用前,安排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由承辦商僱用)進行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以確認該裝置符合《電力條例》的各項規定。此項規定亦適用於對現有電力裝置所完成的電力工作(例如:修理、改裝或增設),然而只須對受影響部分加以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2. 上述的證明書須採用指定的表格-「完工證明書」(即表格WR1)。每份完工證明書須由負責進行有關工作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簽署。此外,各有關的註冊電業承辦商亦須在證明書上加簽。在簽妥證明書的各部分後,註冊電業承辦商便可將證明書發給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如電力裝置在使用前須由電力公司進行檢查/測試(例如:新安裝的電力裝置),則建議將上述證明書的副本送交有關的電力公司。

  3. 大型的固定電力裝置如果分為一個部分以上,可由不同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對個別的部分進行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在此情況下,可由一名主要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收到其他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就個別部分所發出的有效「完工(部分裝置)證明書」(即表格 WR1(A) )後,發出單一份「完工證明書」(即表格 WR1 ),以便簡化程序。(備註:該名主要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不必親自檢查及測試有關裝置的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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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固定電力裝置的定期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1. 須每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的固定電力裝置

    由 1992 年 6 月 1 日起,設於以下任何一類房產內的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須安排該裝置每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

    (a)   公眾娛樂場所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香港法例第 172 章)所界定的公眾娛樂場所內的固定電力裝置,須每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但出海船隻則不在此限。公眾娛樂場所的典型例子:供戲劇或舞台演出、播放電影、演說、展覽、雜技表演、體育項目表演或機動遊戲設施等用途的地方、建築物或搭建物(臨時或永久性)。

    (b)   製造或貯存危險品的房產

    《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香港法例第 295 章)〔前稱《危險品(類別)規例》〕所列各類製造或貯存危險品的房產內的固定電力裝置,須每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這類房產包括危險品倉庫、危險品儲缸、氣體灌注站、汽油及柴油加油站、石油氣灌注站等。

    (c)   高壓固定電力裝置

    房產如設有由高壓電源直接供電的高壓固定電力裝置,則該房產的擁有人須安排該高壓固定電力裝置每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這類裝置的例子:大型商場內的高壓開關房及電力分站。

  2. 須每 5 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的固定電力裝置

    除了已納入上文第 (1) 段的裝置外,由 1992 年 6 月 1 日起,下列類別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須安排該裝置每 5 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

    1. 工廠及工業經營場地內的固定電力裝置,當該裝置的額定電壓為低壓,而允許負載量為超逾 200 安培(單相或三相)時,須每 5 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

    2. 除上文 (a) 節所指者外,當固定電力裝置的額定電壓為低壓,而允許負載量為超逾 100 安培(單相或三相)時,該裝置須每5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這類裝置包括住宅樓宇內升降機、水泵、公共照明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供電裝置,辦公室內的固定裝置等,其總負載量超逾100安培(單相或三相)。

    3. 設於以下任何一類房產內的低壓固定電力裝置,須每 5 年最少作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

      1. 酒店或賓館;
      2. 醫院或留產院;
      3. 學校;
      4. 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 279 章)第 2 條所列院校的房產,包恬工業學院和大學;
      5. 幼兒中心;及
      6. 機電工程署署長認為在發生電力意外時會引致嚴重災害的房產,署長可將通知書郵寄或遣專人送達該房產的擁有人,以指明該房產。
  3. 上述的證明書須採用指定的表格 –「定期測試證明書」(即表格 WR2 )。每份定期測試證明書須由負責進行檢查及測試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簽署。此外,負責的註冊電業承辦商亦須在證明書上加簽。在簽妥證明書的各部分後,註冊電業承辦商便可將證明書發給電力裝置的擁有人。擁有人須將證明書在發出日期起計 2 星期內呈交機電工程署署長加簽。該擁有人將證明書呈交機電工程署署長時,須一併繳交加簽費,每份證明書 695 元(此款額可被調整)。

  4. 大型的固定電力裝置如果分為一個部分以上,可由不同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對個別的部分進行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在此情況下,可由一名主要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在收到其他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就個別部分所發出的有效「定期測試(部分裝置)證明書」(即表格 WR2(A) 後,發出單一份「定期測試證明書」)(即表格 WR2 ),以便簡化程序。(備註:該名主要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不必親自檢查及測試有關裝置的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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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須注意的要點

在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時,負責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承辦商須遵守下列各點:

  1. 測試固定電力裝置,必須以適當工具及測試器具進行,並須依照已為人接受的慣例進行,使在測試中的電路即使有故障,亦不會對任何人或財產造成危險。

  2. 進行測試及檢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將其測試及檢查結果紀錄、註明日期及予以核證。註冊電業承辦商須保存所有有關測試及檢查結果的紀錄,並將該份紀錄的副本發給電力裝置的擁有人。

  3. 有關的測試及檢查須於合理期間內進行,通常以不超過發出證明書的日期前1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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