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能源审核
- 1.《能源审核守则》及其相应《技术指引》是否适用于《条例》以外的非订明建筑物或非中央屋宇装备装置?
《能源审核守则》及其《技术指引》就《条例》要求的框架而设,并针对订明建筑物而编订。然而,非中央屋宇装备装置或非订明建筑物亦可参考《能源审核守则》及其《技术指引》进行能源审核,以了解建筑物能效表现,并改善建筑物的能源效益。为此,本署推出相关 「注释」(只有英文版),当中阐述了一些修改或调整,为《能源审核守则》及其《技术指引》应用于非订明建筑物或非中央屋宇装备装置作指引。
- 2.能源审核应否涵盖商业建筑物内的个别单位或商场内的个别店铺?
- 3.在2012年9月21日前进行的能源审核会否获得承认?
- 4.若某幢建筑物在原则上视为《条例》附表1其中一类非商业用途的订明建筑物,现时会否亦视为商业建筑物,而需要进行能源审核?
- 5.旧式的商住建筑物要否进行能源审核?
根据最新版的《能源审核守则》第4.2段,如属综合用途建筑物,能源审核规定应只适用于纯粹服务商业部份的中央屋宇装备装置。例如一部升降机若同时服务商场楼层及建于商场以上的住宅楼层,是不需要为该升降机进行能源审核。
就商住式综合用途建筑物而言,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入伙纸」并无限定每一楼层只可作商业或非商业用途,同一楼层的个别单位则可自由转换为商业或非商业用途(即同一楼层可同时有合法的商业及非商业单位)。由于这类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分及非商业部分并无明确区分,所以这类综合用途建筑物没有任何纯粹服务商业部份的中央屋宇装备装置,而毋须强制进行能源审核。建筑物的业主应自行查阅「入伙纸」以确定该建筑物是否属于这类综合用途建筑物。若有任何疑问,业主可向屋宇署查询有关「入伙纸」的条件。 - 6.若综合用途建筑物或商业建筑物只有小型的中央屋宇装备装置,例如:一座商住综合用途建筑物只有一个小型商场,或一幢小型办公大楼,而两者的中央屋宇装备装置只是少量于公用走廊、楼梯及/或洗手间的灯具或中央空调机/抽气扇,能源审核是否仍然需要?
根据最新版的《能源审核守则》,若纯粹服务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份或商业建筑物之纯粹控制相关中央屋宇装备装置电力供应的所有电路保护器件(以较接近供电点为准)的总额定值不超过单相100安培(约相当于500枝1.2米T5光管或15部匹半空调机),机电工程署会就个别个案考虑豁免有关中央屋宇装备装置强制遵行有关的能源审核规定。若有关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认为已经符合上述条件,而由于节能空间有限,进行能源审核技术上或操作上属不可取,则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可根据 《条例》第25条向机电工程署申请豁免有关中央屋宇装备装置遵行《条例》第22(4)条有关进行能源审核的规定(请注意《条例》并无授权机电工程署可主动发出豁免,除非接获书面申请)。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亦应一并呈交和该商业部份相关的电力线路图,以加快本署核实有关商业部份真正符合上述条件。
请按此下载上述豁免申请的标准表格,表格必须由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们的代表签署,请注意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视为有关代表。此处有一申请表的样本可供参考。
请注意:若有关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并无申请豁免,他们仍须根据《条例》进行能源审核。 - 7.什么商业建筑物或有商业部分(例如:商场)的综合用途建筑物毋须强制进行能源审核?
根据《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附表4,《条例》下之能源审核的规定只适用于商业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作商业用途的部分;不过,《条例》并不适用于《条例》第4条所订明的建筑物类别,因此就算它是商业建筑物或有商业部分的综合用途建筑物亦毋须强制进行能源审核;此外,根据《条例》第21(2)条,机电工程署署长如应某建筑物的拥有人作出的声明,信纳该建筑物在该声明的日期之后的12个月内将不再属商业建筑物或有商业部分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则能源审核的规定亦不适用于该建筑物。
既然《条例》已明确指出《条例》或能源审核的规定不适于上述类别的建筑物,有关的拥有人毋须特地为该等建筑物向机电工程署提交豁免遵行能源审核规定的申请。 - 8.一幢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分只包括位于地下的店铺,而所有店铺的入口均通往外面公众街道。这些店铺并无公用地方(例如走廊、楼梯及洗手间等)。每间店铺均已安装屋宇装备装置,这些装置由店铺租户所拥有,并且纯粹服务该店铺。能源审核规定是否适用于该商业部分?
- 9.一幢商住综合用途建筑物内有一台升降机,该升降机同时服务位于最底层的购物中心及位于其上的住宅部分。能源审核规定是否适用于这台升降机?
- 10.建筑物拥有人可否申请延长《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订定的能源审核限期?
《条例》并无任何条文容许延长该限期。因此,本署建议建筑物拥有人于订明限期前尽快进行能源审核。
- 11.机电工程署会向相关建筑物拥有人发出信件,提醒他们于《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订明的限期前进行能源审核。如拥有人并无收到来自机电工程署的信件,这是否意味着该拥有人毋须为他/她的建筑物进行能源审核?
由机电工程署发出的信件只用于提醒本署现时已知相关建筑物的拥有人,此举并非法律规定。然而,本署并不保证知悉所有相关建筑物。因此,即使建筑物拥有人并无收到有关信件,最终仍须自行承担进行能源审核的责任。
- 12.从能源审核找出的能源管理机会(即节能措施)是否必须强制落实?
根据《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能源管理机会并非强制落实。建筑物拥有人可按自身的资源分配,评估是否进行所建议的改善措施,以及何时进行。所节省的电费将是拥有人考虑落实节能措施的一大动力。
- 13.在计算能源使用指数时,建筑物的「总内部楼面面积」是否包括其单位及天台的楼面面积?此外,「总内部楼面面积」与表格EE-EAes第1部分内项目(B)7所指的「建筑物个体面积」有何分别?
「总内部楼面面积」
建筑个体的总内部楼面面积应 –
- 包括由建筑个体拥有人(大业主)所占用的单位、由非大业主的个别拥有人所占用的单位、及由租户所占用的单位;
- 包括公用地方,例如入口大堂、升降机大堂、机房、走廊、楼梯及公用的厕所等;
- 包括停车场(如有);
- 不包括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宅部分或工业部分的单位;及
- 不包括天台楼面面积、户外种有花草地方的面积及露台。
「建筑个体总面积」(表格EE-EAes第1部分内项目(B)7及备注^16)
「建筑个体总面积」是指一个建筑个体的「总内部楼面面积」。「建筑个体的总面积百分率」是指该建筑个体内由中央屋宇装备装置所服务的全部空间。如该中央屋宇装备装置服务建筑个体内所有单位(例如为建筑个体内公用地方及所有单位提供冷水的中央冷水机组),面积百分率便是100%;然而,如上述冷水机组并不服务该建筑个体内的一个单位,不论该单位的拥有权谁属,则面积百分率都不会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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