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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防止損壞地下電纜而採取的特別安全預防措施
大型建築或拆卸工程特別要求施工者注意保護地下電纜。若發現地下電纜遭受損壞或承受風險,或地下電纜附近將會安裝機械或其他公用設施,或在不同公用設施中難以識別電纜,便須採取特別安全預防措施。所有這些情況,施工者與供電商的聯繫非常重要。
5.1 大型建築工程
5.2 發現地下電纜受損
5.3 未能在不同的公用設施中識別電纜
5.4 在淺土地點發現地下電纜
5.5 在接近地下電纜的位置安裝機械或其他公用設施
5.1.1 進行大型建築工程時,可把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安全工作方式加入工地承建商的挖掘許可證制度,以助工作人員在挖掘前確定已完成一切合理步驟,並在施工期間採取根據許可證內訂明的一切合理措施。
5.1.2 施工者有責任給予有關供電商足夠的通知,以便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確保工地內或鄰近的地下電纜不會受到損壞。
5.1.3 在大型發展建築或拆卸工地,施工者應:
(a) 識別所有需要改道的地下電纜。除非供電商已確定電纜不帶電或已完成所有電纜改道工程,否則須視作這些地下電纜仍然帶電;
(b) 以適當的方式保護所有使用中的地下電纜,特別是在工地內經常被建造工程車輛擠壓的地下電纜;及
(c) 劃定電纜留用區,以助控制電纜與其他地下公用設施之間的分隔距離。建築商/發展商應在地盤張貼一份已標示電纜留用區的圖則,供從事挖掘和土方工程的人員參考。
5.2.1 若地下電纜受損,無論情況多輕微或只有電纜的護套受到損壞,亦須立即通知供電商。施工者須安排所有人離開現場,直至供電商派員到場並已另行作出安全建議為止。無論如何,未經許可,不得修理地下電纜。
5.3.1 附錄3表2載列中電及港燈地下電纜的典型顏色、尺碼及埋藏深度。施工者及合資格人士應注意,現時並無一套用以識別所有地下公用事業設施的標準顏色代碼。一些高壓地下電纜的外形或與水管相似,有些黃色的地下電纜或會被誤認作聚乙烯氣體喉管。若未能在不同公用設施中識別電纜,應諮詢供電商的意見。
5.3.2 除非有關地下公用設施已證明並非供電電纜,否則,在其附近進行工程時,必須把這些公用設施視作帶電電纜。
5.4.1 若發現地下電纜埋於淺土位置,施工者須確保在回填挖坑前已通知供電商。供電商須採取補救行動,盡量在合理切實的情況下確保電力安全。若電纜圖則不正確,供電商須作出相應修正。
5.5.1 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在地下電纜附近安裝機械或其他公用設施。如須在地下電纜之上、四周或之下修建沙井、箱室或其他結構物,應先諮詢供電商的意見。
5.5.2 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新安裝的公用設施應與現有地下電纜保持供電商已同意的距離。一般而言,與132千伏以下的地下電纜須最少相距300毫米,與132千伏或以上的地下電纜須最少相距1米,以便日後進行維修或緊急操作。
5.5.3 在地下電纜附近進行工程的施工者必須遵守供電商就保護地下電纜所訂的任何合理規定。若對供電商的規定是否合理或是否適當有疑問,又或者所需的措施未有適當施行,則機電工程署署長須因應要求,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決定供電商的規定是否合理及/或是否需要採取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