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報氣體裝置指香港法例第51章氣體安全條例(見附錄I)所界定,盛載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等的氣體裝置。
任何人如欲建造或其後使用應具報氣體裝置,均須在建造及使用該裝置前,獲氣體安全監督(即機電工程署署長)批准。
申請批准建造或使用應具報氣體裝置的申請書,必須連同有關的資料、該裝置的藍圖/圖則(申請批准建造才需要)兩份以及規定的申請費用(見附錄II),以專人送遞或掛號郵件方式,送呈香港九龍啟成街3號機電工程署氣體標準事務處氣體安全監督。謹請注意,申請費用概不發還。
如有任何查詢,可與氣體標準事務處聯絡 (電話:2808 3683,傳真:2576 5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