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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局在1996年6月26日根據
《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3、4及6條通過決議,在1996年8月1日
成立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為客戶提供全面的機電、電子、車輛工程,以及工程策劃及諮詢服務。由1999
年8月1日起,按照一項在3年內分四期實施的計劃,政府各局、
各部門及各自主機構(用戶部門),可以解除規限,不一定要使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所提供的服務。開放市場之後,用戶部門可自由選擇保留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服務或選用其他服務供應商,以切合他們部分或全部的機電服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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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會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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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會計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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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帳目根據香港公認會計原則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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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早採納《會計實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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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已採納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01年1月公布的修訂《會計實務準則》第9號 "結算日之
後的事宜"。採納此修訂準則後,在結算日之後擬議的股息或公布的股息,不再視作結算日當日的負
債,只是在結算表公布的股本獨立組成部分。此會計政策具追溯效力。因此,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
的結算表所載的擬議股息1.00815億元,已撥歸資本及儲備項目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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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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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6年8月1日撥歸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固定資產,是按前立法局所通過設立營運基金的決議中所
列的估值入帳。從1996年8月1日起,除車輛不論價值多少均被視為固定資產外,其他新購及個別價
值超過100,000元的固定資產,則按當時用於購買及裝置設備的實際直接開支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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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折舊及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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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是依直線折舊法按資產原值減去其在最終使用期末的剩餘值,在預計資產可使用年期內逐年分
期定額註銷。折舊年率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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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
電腦系統及設備
裝置及設備
車輛
家具及固定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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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20% - 25%
14%
2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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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無折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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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遞延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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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認為在可見將來不會出現稅務負債,否則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免稅額因按時差而可能引致重大
的稅項影響,均備撥遞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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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收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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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在服務提供之時確認入帳。利息收入則按應計基礎確認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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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存貨及進行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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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及進行中工作的價值是在成本及可實現淨值中取其低者。存貨成本是按加權平均成本公式計算
。進行中工作指截至年終為止正在進行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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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等同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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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現金是極短期的投資,可隨時在沒有任何通知之下變回已知數額的現金,從得到該日起計3個月
內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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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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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
章)成立的一個
獨立會計主體。過去一年,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通常業務運作中 ,曾與不同有關機構進行過交易
,其中包括政府各局及各部門、各營運基金,以及由政府操控或明顯受政府影響的財政自主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