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一般问题
- 1.《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下称《条例》)的目的及规定为何?
《条例》的目的是推广提升香港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它的主要规定包括:
甲. 《条例》下订明类别的「新建建筑物」遵行《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所订定的基本能效设计标准; 乙. 《条例》下订明类别的建筑物内订明的「主要装修工程」遵行《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的基本能效设计标准;以及 丙. 商业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用途部分的中央屋宇装备装置每十年进行能源审核。
详情请浏览《条例》的网页。 - 2.《条例》于何时全面实施?
- 3.《条例》涵盖哪些类别的建筑物?
- 4.如何确定建筑物所属类别?
《条例》涵盖多类于《条例》附表1订明的建筑物。如有疑问,建议建筑物业主查阅由屋宇署所发出的相关「占用许可证」(即「入伙纸」),以确定有关建筑物的所属类别。请按此处参考「占用许可证」的样本(只提供英文版本)。除此之外,业主亦可透过地契查阅有关详情。
如业主并无保有任何上述文件,可向屋宇署申请「占用许可证」的副本(热线:2626-1616;电邮:enquiry@bd.gov.hk;网站:http://www.bd.gov.hk/),或向地政总署申请地契的副本(热线:2231-3294;电邮:landsd@landsd.gov.hk;网站:http://www.landsd.gov.hk/)。如查阅有关文件后仍有疑问,欢迎联络我们。 - 5.《条例》涵盖哪些屋宇装备装置?
- 6.就4类主要屋宇装备装置(即空调装置、电力装置、照明装置和升降机及自动梯装置)而言,《条例》在什么情况下并不适用?
- 7.《条例》有何技术规定?
请参考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以分别了解相关屋宇装备装置的能效设计标准及规定,以及最新版的《一般问题守则》内的一般问题的详尽技术规定。
- 8.「现有建筑物」的屋宇装备装置应否在《条例》于2012年9月21日起全面实施后,即时提升至《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2012年版的标准?
《条例》对「现有建筑物」的现有屋宇装备装置并无法律追溯效力。直至相关负责人士进行《条例》订明的「主要装修工程」,否则无须作任何行动。于「主要装修工程」中更换或加装的屋宇装备装置必须遵行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
- 9.若「现有建筑物」有某些屋宇装备装置维持不变,但它们位处一项「主要装修工程」的范围内,请问这些现有装置是否要一并提升至《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最新版的标准?
《条例》对「现有建筑物」的现有屋宇装备装置并无法律追溯效力。直至相关负责人士进行《条例》订明的「主要装修工程」,否则无须作任何行动。于「主要装修工程」中更换或加装的屋宇装备装置必须遵行《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最新版。
- 10.《条例》是否影响申请「占用许可证」或其他部门发出的营商牌照?
不是。《条例》不影响申请「占用许可证」或其他营商牌照。
- 11.《条例》是否限制相关设备的入口及买卖?
不是。《条例》只规管相关屋宇装备装置就能效方面的系统设计。然而,机电设备(例如电动机及冷水机)要乎合《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所列明的基本能效表现。
- 12.《条例》是否规管屋宇装备装置的日常运作及设定?
不是。例如空调的温度设定及升降机的运作时间不受《条例》限制。
- 13.若一幢建筑物在香港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册计划获注册,是否视为已遵行《条例》?
香港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册计划是一项自愿性计划。这项自愿性计划下的注册并不视为已遵行《条例》。
- 14.若同一平台上建有一幢以上的建筑物,该些建筑物及平台应否视为一整幢建筑物?
不应。平台上每幢建筑物及平台应分别视为一幢独立的建筑物。因此,以一个新建项目而言,发展商必须为平台上每幢建筑物及平台各自呈交「首阶段声明」(表格EE1)及「次阶段声明」(表格EE2)。另一方面,就界定该些建筑物内或平台上的公用地方所进行的装修工程是否属于「主要装修工程」而言,平台上不同建筑物及平台的公用地方必须独立计算。
- 15.若一所店铺或公司在商场或商业建筑物内占用多于一个单位,该店铺或公司会否视为同一个单位?
根据《条例》对于「单位」的释义,两个或以上单位若同时乎合以下两项条件,将会视为同一个单位:
- 被同一占用人为同一项业务用途占用的;及
- 以内部走廊、内部楼梯或其他内部通道互相连接的。
- 16.若有人士在商场或商业建筑物租用多于一个单位,但在这些单位内从事不同业务,这些单位会否视为同一个单位?
不会。根据《条例》对于「单位」的释义,两个或以上建筑物内的单位或多个部分若同时乎合以下两项条件,方会视为同一个单位:
- 被同一占用人为同一项业务用途占用的;及
- 以内部走廊、内部楼梯或其他内部通道互相连接的。
就此个案而言,不论条件(ii)是否达成,条件(i)已经无法乎合。 - 17.一所大型办公室内的一个房间(即「房中房」),如会议室,会否视为一个独立单位?
不会。根据《条例》对于「单位」的释义,两个或以上建筑物内的单位或多个部分若同时乎合以下两项条件,方会视为同一个单位:
- 被同一占用人为同一项业务用途占用的;及
- 以内部走廊、内部楼梯或其他内部通道互相连接的。
- 18.「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遵行规定表格」及「一般问题表格」的有效期分别为何?
甲. 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为10年,只适用于新建建筑物。有关建筑物的业主要每10年向机电工程署申请续领该「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 乙. 「遵行规定表格」并无限期。有关「遵行规定表格」将会永久生效,直至在相关单位或公用地方进行另一次「主要装修工程」为止。 丙. 「一般问题表格」的有效期为10年。有关建筑物的业主要每10年委聘「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进行一般问题,并重新发出「一般问题表格」。 - 19.若发现违规情况,机电工程署是否即时进行检控?
- 20.公众可否查阅《条例》下的「遵行规定表格」及「敦促改善通知书」的记录?
- 21.相关负责人士可否申请豁免,使屋宇装备装置不受《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的特定条文,或一般问题规定所规限?
只有发展商、业主、租户或占用人等会被视为相关负责人士可向机电工程署呈交申请表(表格EE-EX)以申请豁免,使该建筑物内的任何屋宇装备装置不受《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的任何条文或一般问题规定所规限,惟提出申请时,必须以保存文物、技术或操作上的理由,证明一项屋宇装备装置不能切实乎合有关条文。请注意,有关申请表必须由下表所列的相关负责人士签署,其他人士签署的申请表将不会被接纳。
申请豁免 相关负责人士 新建建筑物(新申领及续领「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 发展商、拥有人(例如:业主立案法团或全体业主等) 主要装修工程(呈交「遵行规定表格」) 公用地方的拥有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例如:业主、租客或占用人等) 一般问题(呈交「一般问题表格」) 商业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分的拥有人 - 22.《条例》有否设立任何上诉机制?
- 23.相关负责人士可否申请「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遵行规定表格」或「一般问题表格」的复本?
- 24.《条例》有否任何收费?
申请「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注册为「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及申请指明证书 / 表格的复本均须收费,但呈交「遵行规定表格」及「一般问题表格」「一般问题表格」均毋须费用。有关收费已于《条例》下的一条附属规例,即《建筑物能源效益(费用)规例》(第610A章)订明。
- 25.若相关负责人士(例如发展商、建筑物的业主或「主要装修工程」的负责人)违反《条例》,罚则为何?
在大部分情况下,违反《条例》的相关负责人士会被处以罚款,罚款由$2,000至$1,000,000不等,视乎所干犯的罪行而定。例如若一个公用地方的业主或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即业主、租户或占用人)未能在完成「主要装修工程」后的两个月内,向「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取得「遵行规定表格」,该人士将会被处以第5级罚款($50,000)。然而,若任何人士提供虚假资料或妨碍执法,该人士将会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 26.「首阶段声明」须于上盖建筑物的「建筑工程展开同意书」发出当日的2个月内呈交。「次阶段声明」须于建筑物获发「占用许可证」后的4个月内呈交,以从机电工程署取得「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若获发纯粹为加建及改动工程而发出的「同意书」或「占用许可证」,则有何规定?
- 27.我如何得知机电工程署是否已经收妥我所呈交的法定表格?
机电工程署会在收到「首阶段声明」后,向有关人士发出确认信。至于其他类别的法定表格,机电工程署会在《条例》网站内保存相关列表(如下表所列),让有关人士查阅机电工程署是否已经收到他们的表格。
表格类别《条例》网站内的相关列表遵行规定表格一般问题表格次阶段声明
机电工程署会定期更新以上列表。然而,如发现在呈交遵行规定表格或一般问题表格予本署的一个月后或呈交次阶段声明予本署的三个月后,有关建筑物或处所的资料仍未上载于相应的列表,有关人士可向本署查询是否已经收到所呈交的表格。 - 28.(只提供英文版本)
- 29.(只提供英文版本)
- 30.(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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