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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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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条例》的目的是推广提升香港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它的主要规定包括:

      甲. 《条例》下订明类别的「新建建筑物」遵行《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所订定的基本能效设计标准;
      乙. 《条例》下订明类别的建筑物内订明的「主要装修工程」遵行《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的基本能效设计标准;以及
      丙. 商业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用途部分的中央屋宇装备装置每十年进行能源审核。

    详情请浏览《条例》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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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条例》于2012年9月21日全面实施。详情请浏览《条例》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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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条例》涵盖香港订明类别的私人及公众建筑物。以住宅建筑物及工业建筑物为例,《条例》只会规管这些建筑物内公用地方的屋宇装备装置。住宅单位及工业单位却不受《条例》涵盖。有关订明建筑物的类别,请参阅《条例》的附表1。《条例》第4条第21条第(2)款则列明《条例》不适用的建筑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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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条例》涵盖多类于《条例》附表1订明的建筑物。如有疑问,建议建筑物业主查阅由屋宇署所发出的相关「占用许可证」(即「入伙纸」),以确定有关建筑物的所属类别。请按此处参考「占用许可证」的样本(只提供英文版本)。除此之外,业主亦可透过地契查阅有关详情。
    如业主并无保有任何上述文件,可向屋宇署申请「占用许可证」的副本(热线:2626-1616;电邮:enquiry@bd.gov.hk;网站:http://www.bd.gov.hk/),或向地政总署申请地契的副本(热线:2231-3294;电邮:landsd@landsd.gov.hk;网站:http://www.landsd.gov.hk/)。如查阅有关文件后仍有疑问,欢迎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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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条例》涵盖《条例》附表1列明的「订明建筑物」内的4类主要屋宇装备装置,包括空调装置、电力装置、照明装置和升降机及自动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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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条例》不适用于纯粹作《条例》附表2列明的特殊用途(例如涉及消防安全或生命安全)的个别屋宇装备装置。然而,若一项装置是设计为列明的特殊用途,并兼作《条例》附表2没有列明的其他一般用途,它应受《条例》规管。例如一个通风系统(为空调装置的一部分)用作火警时排烟,并兼作正常情况下的一般通风用途,该通风系统不会被视为「纯粹」用作遏止火警用途(附表2项目1),亦因此仍应受到《条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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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请参考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以分别了解相关屋宇装备装置的能效设计标准及规定,以及最新版的《一般问题守则》内的一般问题的详尽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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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条例》对「现有建筑物」的现有屋宇装备装置并无法律追溯效力。直至相关负责人士进行《条例》订明的「主要装修工程」,否则无须作任何行动。于「主要装修工程」中更换或加装的屋宇装备装置必须遵行最新版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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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条例》对「现有建筑物」的现有屋宇装备装置并无法律追溯效力。直至相关负责人士进行《条例》订明的「主要装修工程」,否则无须作任何行动。于「主要装修工程」中更换或加装的屋宇装备装置必须遵行《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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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是。《条例》不影响申请「占用许可证」或其他营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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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不是。《条例》只规管相关屋宇装备装置就能效方面的系统设计。然而,机电设备(例如电动机及冷水机)要乎合《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所列明的基本能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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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是。例如空调的温度设定及升降机的运作时间不受《条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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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香港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册计划是一项自愿性计划。这项自愿性计划下的注册并不视为已遵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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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不应。平台上每幢建筑物及平台应分别视为一幢独立的建筑物。因此,以一个新建项目而言,发展商必须为平台上每幢建筑物及平台各自呈交「首阶段声明」(表格EE1)「次阶段声明」(表格EE2)。另一方面,就界定该些建筑物内或平台上的公用地方所进行的装修工程是否属于「主要装修工程」而言,平台上不同建筑物及平台的公用地方必须独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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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根据《条例》对于「单位」的释义,两个或以上单位若同时乎合以下两项条件,将会视为同一个单位:

    1. 被同一占用人为同一项业务用途占用的;及
    2. 以内部走廊、内部楼梯或其他内部通道互相连接的。
    就此个案而言,该店铺或公司应乎合上述条件(i)。因此,上述条件(ii)是决定性的因素。若原有单位以内部走廊、内部楼梯(当中包括内部升降机或自动梯)或其他内部通道(例如:在两个相连单位的分隔墙设置通道),这些单位将会视为同一个单位。反之,它们将会视为独立单位。请注意设置于单位以外,并与其他店铺或公司共用的流通地方、走廊或楼梯将不会视为内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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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不会。根据《条例》对于「单位」的释义,两个或以上建筑物内的单位或多个部分若同时乎合以下两项条件,方会视为同一个单位:

    1. 被同一占用人为同一项业务用途占用的;及
    2. 以内部走廊、内部楼梯或其他内部通道互相连接的。


    就此个案而言,不论条件(ii)是否达成,条件(i)已经无法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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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不会。根据《条例》对于「单位」的释义,两个或以上建筑物内的单位或多个部分若同时乎合以下两项条件,方会视为同一个单位:

    1. 被同一占用人为同一项业务用途占用的;及
    2. 以内部走廊、内部楼梯或其他内部通道互相连接的。
    此个案显然同时乎合上述条件(i)及(ii)。因此,会议室应只视为办公室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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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甲. 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为10年,只适用于新建建筑物。有关建筑物的业主要每10年向机电工程署申请续领该「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
      乙. 「遵行规定表格」并无限期。有关「遵行规定表格」将会永久生效,直至在相关单位或公用地方进行另一次「主要装修工程」为止。
      丙. 「一般问题表格」的有效期为10年。有关建筑物的业主要每10年委聘「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进行一般问题,并重新发出「一般问题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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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在一般情况下,若发现违规情况,机电工程署可向该建筑物 / 单位 / 公用地方的相关负责人(发展商、业主立案法团、业主、租客或占用人等)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指令该等人士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纠正违规事项。该通知书会载有须采取措施的指示。每张通知书内的基本资料,包括发出日期、建筑物的名称及地址等,均会在《条例》的网页内公布。当通知书内的违规事项已被纠正,该通知书则会从《条例》网页的有关名单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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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当《条例》全面实施后,机电工程署会将收到的「遵行规定表格」及发出的「敦促改善通知书」的名单上载至《条例》的网页,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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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只有发展商、业主、租户或占用人等会被视为相关负责人士可向机电工程署呈交申请表(表格EE-EX)以申请豁免,使该建筑物内的任何屋宇装备装置不受《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的任何条文或一般问题规定所规限,惟提出申请时,必须以保存文物、技术或操作上的理由,证明一项屋宇装备装置不能切实乎合有关条文。请注意,有关申请表必须由下表所列的相关负责人士签署,其他人士签署的申请表将不会被接纳。

    申请豁免 相关负责人士
    新建建筑物(新申领及续领「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 发展商、拥有人(例如:业主立案法团或全体业主等)
    主要装修工程(呈交「遵行规定表格」) 公用地方的拥有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例如:业主、租客或占用人等)
    一般问题(呈交「一般问题表格」) 商业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分的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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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有。请浏览上诉委员团的网页,以查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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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可以。只有发展商、业主、租户或占用人等会被视为相关负责人士,并可向机电工程署呈交指明表格(表格EE7)申请每张复本。每张复本的申请费用为$155。请注意,有关申请表必须由下表所列的相关负责人士签署,其他人士签署的申请表将不会被接纳。

    申请复本豁免 相关负责人士
    「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 发展商、拥有人(例如:业主立案法团或全体业主等)及单位的负责人(例如:业主、租客或占用人等)
    「遵行规定表格」 公用地方的拥有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例如:业主、租客或占用人等)
    「一般问题表格」 商业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分的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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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申请「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注册为「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及申请指明证书 / 表格的复本均须收费,但呈交「遵行规定表格」「一般问题表格」「一般问题表格」均毋须费用。有关收费已于《条例》下的一条附属规例,即《建筑物能源效益(费用)规例》(第610A章)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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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在大部分情况下,违反《条例》的相关负责人士会被处以罚款,罚款由$2,000至$1,000,000不等,视乎所干犯的罪行而定。例如若一个公用地方的业主或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即业主、租户或占用人)未能在完成「主要装修工程」后的两个月内,向「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取得「遵行规定表格」,该人士将会被处以第5级罚款($50,000)。然而,若任何人士提供虚假资料或妨碍执法,该人士将会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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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首阶段声明」、「次阶段声明」及从机电工程署取得「遵行规定登记证明书」的规定(即《条例》第2部或第7至15条)并不适用于加建及改动工程,即使「同意书」或「占用许可证」就该项工程而发出,也无须遵行该等规定。然而,从「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取得「遵行规定表格」的规定(即《条例》第3部或第16至20条)或会适用于加建及改动工程,视乎该项工程是否涵盖于《条例》下「主要装修工程」 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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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机电工程署会在收到「首阶段声明」后,向有关人士发出确认信。至于其他类别的法定表格,机电工程署会在《条例》网站内保存相关列表(如下表所列),让有关人士查阅机电工程署是否已经收到他们的表格。

    表格类别
    《条例》网站内的相关列表
    遵行规定表格
    一般问题表格
    次阶段声明

    机电工程署会定期更新以上列表。然而,如发现在呈交遵行规定表格或一般问题表格予本署的一个月后或呈交次阶段声明予本署的三个月后,有关建筑物或处所的资料仍未上载于相应的列表,有关人士可向本署查询是否已经收到所呈交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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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28.(只提供英文版本)
  29. 29.(只提供英文版本)
  30. 30.(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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