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裝置工程和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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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裝置工程和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

根據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 規例的規定,只有受僱於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及領有適當級別的氣體裝置技工才可親自進行氣體裝置工程。 「氣體裝置工程」包括裝配、接駁、截離、試驗、投入運作、解除運作、維修、修理或更換氣體喉管,用具及配件。氣體裝置工程的例子包括 :

  • 安裝氣體用具(例如平頭爐及熱水爐);

  • 更換氣體接駁軟喉;

  • 修理氣體用具

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所僱用的註冊氣體裝置技工進行安裝工程時,須要會攜帶註冊卡。如用户要求時,務須要出示註冊卡作為註冊証明文件。

註冊卡

按氣體安全規例(第51章) 氣體裝置技工的註冊責任、資格及相關經驗

 
類別
各氣體裝置工程類別的定義
氣體裝置技工類別
註1
相關資歷
*註2
相關工作經驗
*註2
第一類 把住宅式氣體用具裝置,投入運作,並進行例行維修,而該用具是由多於一個石油氣瓶供應氣體的平頭爐。 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一 三個月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
第二類 在住宅房產內裝置 :
  1. 供氣分喉及與之連同使用的任何氣體供應控制器件、主錶或主錶裝置;及
  2. 用户喉。
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二 六個月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
第三類 把以下各項用具裝置在住宅房產內,並使其投入運作 :
  1. 供氣分喉及與之連同使用的任何氣體供應控制器件、主錶或主錶裝置;
  2. 用户喉;及
  3. 住宅式氣體用具。
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二及三 十八個月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
第四類 把住宅式氣體用具裝置到鄰近已有的氣體供應點,並將住宅式氣體用具投入運作及予以維修。 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四 二十四個月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
第五類 在非住宅房產內裝置 :
  1. 供氣分喉及與之連同使用的任何氣體供應控制器件、主錶或主錶裝置;及
  2. 用户喉。
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二及五 六個月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
第六類 把以下各項用具裝置在非住宅房產內,並使其投入運作 :
  1. 供氣分喉及與之連同使用的任何氣體供應控制器件、主錶或主錶裝置;及
  2. 用户喉;及
  3. 非住宅式氣體用具。
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二、五及六 十八個月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
第七類 把非住宅式氣體用具裝置到鄰近已有的氣體供應點,並將非住宅式氣體用具投入運作及予以維修。 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四及七,或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二、五、六及七 二十四個月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
第八類 把氣體用具裝置,並使其投入運作及予以維修,作為工業工序的一部分。 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二、五、六及八,或職業訓練局氣體應用單元課程四、七及八 二十四個月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

註1 : 根據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二及附表1第2部

註2 : 根據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四(b)及附表2第1及2部
 
氣體裝置工程類別的定義
第一類 把住宅式氣體用具裝置,投入運作,並進行例行維修,而該用具是由不多於一個石油氣瓶供應氣體的平頭爐。
第二類 在住宅房產內裝置 :
  1. 供氣分喉及與之連同使用的任何氣體供應控制器件、主錶或主錶裝置;及
  2. 用户喉。
第三類 把以下各項用具裝置在住宅房產內,並使其投入運作 :
  1. 供氣分喉及與之連同使用的任何氣體供應控制器件、主錶或主錶裝置;
  2. 用户喉;及
  3. 住宅式氣體用具。
第四類 把住宅式氣體用具裝置到鄰近已有的氣體供應點,並將住宅式氣體用具投入運作及予以維修。
第五類 在非住宅房產內裝置 :
  1. 供氣分喉及與之連同使用的任何氣體供應控制器件、主錶或主錶裝置;及
  2. 用户喉。
第六類 把以下各項用具裝置在非住宅房產內,並使其投入運作 :
  1. 供氣分喉及與之連同使用的任何氣體供應控制器件、主錶或主錶裝置;及
  2. 用户喉;及
  3. 非住宅式氣體用具。
第七類 把非住宅式氣體用具裝置到鄰近已有的氣體供應點,並將非住宅式氣體用具投入運作及予以維修。
第八類 把氣體用具裝置,並使其投入運作及予以維修,作為工業工序的一部分。

註冊目的

註冊計劃的目的是確保只有聘用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及採用適當物質資源的勝任氣體工程承辦商,才可進行氣體裝置工程,從而促進氣體用戶和市民的安全。

註冊對象

任何氣體工程承辦商如欲在1992年4月1月後開始或繼續經營氣體工程承辦商的業務,均須向政府註冊。

由該日起,任何人不得僱用註冊承辦商以外的人進行氣體裝置工程。

氣體註冊承辦商進行的氣體裝置工程是指《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第51章)所界定與供氣分喉和控制器件,以及所有下游氣體配件(包括氣體用具)有關的裝置工程。氣體裝置工程共分為八個類別,詳情載於附錄

註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