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局推出管道氣體政策。
氣體顧問事務處成立,後成為氣體標準事務處。
《氣體安全條例》立法。
機電工程署署長獲委任為氣體安全監督。
《氣體安全條例》正式生效。
為氣體供應公司、氣體工程承辦商及氣體裝置技工進行註冊。
強制氣體接駁軟喉必須取得批准。
禁止石油氣與火水等貨物一起運送。
氣體供應商開始為所有住宅氣體用戶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修訂《氣體安全條例》以保護地底氣體喉管。
修訂《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要求氣體裝置擁有人進行定期檢查。
第一批專用石油氣加氣站落成啟用,支援石油氣的士計劃。
職業訓練局汽車業訓練中心,開始為車輛技工提供維修保養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培訓。
修訂《氣體安全(雜項)規例》,禁止售賣無煙道式熱水爐。
修訂《氣體安全條例》,引進GU 標誌,方便公眾及業界識別已取得批准的住宅式氣體用具。
大部份的士已轉用石油氣,而小巴轉用石油氣的數目亦開始上升。
2006
為專用石油氣加氣站推出新的石油氣定價機制。
氣體標準事務處採用「綜合氣體安全執法系統」,使運作更趨現代化。
石油氣加氣站數目達58個。
委託顧問公司就香港引進天然氣及石油氣巴士與重型車輛的可行性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