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局推出管道气体政策。
气体顾问事务处成立,后成为气体标准事务处。
《气体安全条例》立法。
机电工程署署长获委任为气体安全监督。
《气体安全条例》正式生效。
为气体供应公司、气体工程承办商及气体装置技工进行注册。
强制气体接驳软喉必须取得批准。
禁止石油气与火水等货物一起运送。
气体供应商开始为所有住宅气体用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修订《气体安全条例》以保护地底气体喉管。
修订《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要求气体装置拥有人进行定期检查。
第一批专用石油气加气站落成启用,支持石油气的士计划。
职业训练局汽车业训练中心,开始为车辆技工提供维修保养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的培训。
修订《气体安全(杂项)规例》,禁止售卖无烟道式热水炉。
修订《气体安全条例》,引进GU 标志,方便公众及业界识别已取得批准的住宅式气体用具。
大部份的士已转用石油气,而小巴转用石油气的数目亦开始上升。
2006
为专用石油气加气站推出新的石油气定价机制。
气体标准事务处采用「综合气体安全执法系统」,使运作更趋现代化。
石油气加气站数目达58个。
委讬顾问公司就香港引进天然气及石油气巴士与重型车辆的可行性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