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一般問題
- 1.《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下稱《條例》)的目的及規定為何?
《條例》的目的是推廣提升香港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它的主要規定包括:
甲. 《條例》下訂明類別的「新建建築物」遵行《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所訂定的基本能效設計標準; 乙. 《條例》下訂明類別的建築物內訂明的「主要裝修工程」遵行《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的基本能效設計標準;以及 丙. 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用途部分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每十年進行能源審核。
詳情請瀏覽《條例》的網頁。 - 2.《條例》於何時全面實施?
- 3.《條例》涵蓋哪些類別的建築物?
- 4.如何確定建築物所屬類別?
《條例》涵蓋多類於《條例》附表1訂明的建築物。如有疑問,建議建築物業主查閱由屋宇署所發出的相關「佔用許可證」(即「入伙紙」),以確定有關建築物的所屬類別。請按此處參考「佔用許可證」的樣本(只提供英文版本)。除此之外,業主亦可透過地契查閱有關詳情。
如業主並無保有任何上述文件,可向屋宇署申請「佔用許可證」的副本(熱線:2626-1616;電郵:enquiry@bd.gov.hk;網站:http://www.bd.gov.hk/),或向地政總署申請地契的副本(熱線:2231-3294;電郵:landsd@landsd.gov.hk;網站:http://www.landsd.gov.hk/)。如查閱有關文件後仍有疑問,歡迎聯絡我們。 - 5.《條例》涵蓋哪些屋宇裝備裝置?
- 6.就4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即空調裝置、電力裝置、照明裝置和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而言,《條例》在甚麼情況下並不適用?
- 7.《條例》有何技術規定?
請參考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以分別瞭解相關屋宇裝備裝置的能效設計標準及規定,以及最新版的《一般問題守則》內的一般問題的詳盡技術規定。
- 8.「現有建築物」的屋宇裝備裝置應否在《條例》於2012年9月21日起全面實施後,即時提升至《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2012年版的標準?
《條例》對「現有建築物」的現有屋宇裝備裝置並無法律追溯效力。直至相關負責人士進行《條例》訂明的「主要裝修工程」,否則無須作任何行動。於「主要裝修工程」中更換或加裝的屋宇裝備裝置必須遵行最新版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
- 9.若「現有建築物」有某些屋宇裝備裝置維持不變,但它們位處一項「主要裝修工程」的範圍內,請問這些現有裝置是否要一併提升至《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最新版的標準?
《條例》對「現有建築物」的現有屋宇裝備裝置並無法律追溯效力。直至相關負責人士進行《條例》訂明的「主要裝修工程」,否則無須作任何行動。於「主要裝修工程」中更換或加裝的屋宇裝備裝置必須遵行《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最新版。
- 10.《條例》是否影響申請「佔用許可證」或其他部門發出的營商牌照?
不是。《條例》不影響申請「佔用許可證」或其他營商牌照。
- 11.《條例》是否限制相關設備的入口及買賣?
不是。《條例》只規管相關屋宇裝備裝置就能效方面的系統設計。然而,機電設備(例如電動機及冷水機)要乎合《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所列明的基本能效表現。
- 12.《條例》是否規管屋宇裝備裝置的日常運作及設定?
不是。例如空調的溫度設定及升降機的運作時間不受《條例》限制。
- 13.若一幢建築物在香港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計劃獲註冊,是否視為已遵行《條例》?
香港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計劃是一項自願性計劃。這項自願性計劃下的註冊並不視為已遵行《條例》。
- 14.若同一平台上建有一幢以上的建築物,該些建築物及平台應否視為一整幢建築物?
不應。平台上每幢建築物及平台應分別視為一幢獨立的建築物。因此,以一個新建項目而言,發展商必須為平台上每幢建築物及平台各自呈交「首階段聲明」(表格EE1)及「次階段聲明」(表格EE2)。另一方面,就界定該些建築物內或平台上的公用地方所進行的裝修工程是否屬於「主要裝修工程」而言,平台上不同建築物及平台的公用地方必須獨立計算。
- 15.若一所店舖或公司在商場或商業建築物內佔用多於一個單位,該店舖或公司會否視為同一個單位?
根據《條例》對於「單位」的釋義,兩個或以上單位若同時乎合以下兩項條件,將會視為同一個單位:
- 被同一佔用人為同一項業務用途佔用的;及
- 以內部走廊、內部樓梯或其他內部通道互相連接的。
- 16.若有人士在商場或商業建築物租用多於一個單位,但在這些單位內從事不同業務,這些單位會否視為同一個單位?
不會。根據《條例》對於「單位」的釋義,兩個或以上建築物內的單位或多個部分若同時乎合以下兩項條件,方會視為同一個單位:
- 被同一佔用人為同一項業務用途佔用的;及
- 以內部走廊、內部樓梯或其他內部通道互相連接的。
就此個案而言,不論條件(ii)是否達成,條件(i)已經無法乎合。 - 17.一所大型辦公室內的一個房間(即「房中房」),如會議室,會否視為一個獨立單位?
不會。根據《條例》對於「單位」的釋義,兩個或以上建築物內的單位或多個部分若同時乎合以下兩項條件,方會視為同一個單位:
- 被同一佔用人為同一項業務用途佔用的;及
- 以內部走廊、內部樓梯或其他內部通道互相連接的。
- 18.「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遵行規定表格」及「一般問題表格」的有效期分別為何?
甲. 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有效期為10年,只適用於新建建築物。有關建築物的業主要每10年向機電工程署申請續領該「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 乙. 「遵行規定表格」並無限期。有關「遵行規定表格」將會永久生效,直至在相關單位或公用地方進行另一次「主要裝修工程」為止。 丙. 「一般問題表格」的有效期為10年。有關建築物的業主要每10年委聘「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進行一般問題,並重新發出「一般問題表格」。 - 19.若發現違規情況,機電工程署是否即時進行檢控?
- 20.公眾可否查閱《條例》下的「遵行規定表格」及「敦促改善通知書」的記錄?
- 21.相關負責人士可否申請豁免,使屋宇裝備裝置不受《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的特定條文,或一般問題規定所規限?
只有發展商、業主、租戶或佔用人等會被視為相關負責人士可向機電工程署呈交申請表(表格EE-EX)以申請豁免,使該建築物內的任何屋宇裝備裝置不受《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的任何條文或一般問題規定所規限,惟提出申請時,必須以保存文物、技術或操作上的理由,證明一項屋宇裝備裝置不能切實乎合有關條文。請注意,有關申請表必須由下表所列的相關負責人士簽署,其他人士簽署的申請表將不會被接納。
申請豁免 相關負責人士 新建建築物(新申領及續領「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 發展商、擁有人(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或全體業主等) 主要裝修工程(呈交「遵行規定表格」) 公用地方的擁有人或單位的負責人(例如:業主、租客或佔用人等) 一般問題(呈交「一般問題表格」) 商業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的擁有人 - 22.《條例》有否設立任何上訴機制?
- 23.相關負責人士可否申請「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遵行規定表格」或「一般問題表格」的複本?
- 24.《條例》有否任何收費?
申請「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註冊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及申請指明證書 / 表格的複本均須收費,但呈交「遵行規定表格」及「一般問題表格」「一般問題表格」均毋須費用。有關收費已於《條例》下的一條附屬規例,即《建築物能源效益(費用)規例》(第610A章)訂明。
- 25.若相關負責人士(例如發展商、建築物的業主或「主要裝修工程」的負責人)違反《條例》,罰則為何?
在大部分情況下,違反《條例》的相關負責人士會被處以罰款,罰款由$2,000至$1,000,000不等,視乎所干犯的罪行而定。例如若一個公用地方的業主或一個單位的負責人(即業主、租戶或佔用人)未能在完成「主要裝修工程」後的兩個月內,向「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取得「遵行規定表格」,該人士將會被處以第5級罰款($50,000)。然而,若任何人士提供虛假資料或妨礙執法,該人士將會被處以罰款及監禁。
- 26.「首階段聲明」須於上蓋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發出當日的2個月內呈交。「次階段聲明」須於建築物獲發「佔用許可證」後的4個月內呈交,以從機電工程署取得「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若獲發純粹為加建及改動工程而發出的「同意書」或「佔用許可證」,則有何規定?
- 27.我如何得知機電工程署是否已經收妥我所呈交的法定表格?
機電工程署會在收到「首階段聲明」後,向有關人士發出確認信。至於其他類別的法定表格,機電工程署會在《條例》網站內保存相關列表(如下表所列),讓有關人士查閱機電工程署是否已經收到他們的表格。
表格類別《條例》網站內的相關列表遵行規定表格一般問題表格次階段聲明
機電工程署會定期更新以上列表。然而,如發現在呈交遵行規定表格或一般問題表格予本署的一個月後或呈交次階段聲明予本署的三個月後,有關建築物或處所的資料仍未上載於相應的列表,有關人士可向本署查詢是否已經收到所呈交的表格。 - 28.(只提供英文版本)
- 29.(只提供英文版本)
- 30.(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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