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式氣體用具的批准

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由 2003 年 1 月起,所有供應和售賣以供在香港使用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需由有氣體安全監督(即機電工程署署長)的書面批准。而獲批准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須附有一個 GU 標誌以作識別。為安全起見,市民和食肆應只購買附有 GU 標誌的住宅式氣體用具,並考慮更換在有關 GU 標誌的法例生效前安裝的氣體爐具為附有 GU 標誌的氣體用具。

GU 標誌

GU 標誌附有 GU 標誌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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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4 格式 (5MB)]

小冊子

批准計劃

認可清單

  1. 住宅式氣體用具的認可清單(石油氣) [PDF 格式 (2.49MB)]
  2. 住宅式氣體用具的認可清單(煤氣) [PDF 格式 (2.19MB)]

能源效益

有關氣體用具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氣體煮食爐及即熱式氣體熱水爐)的資料,可瀏覽本署的以下網頁。

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第四階段涵蓋氣體煮食爐及即熱式氣體熱水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