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由 2003 年 1 月起,所有供應和售賣以供在香港使用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需由有氣體安全監督(即機電工程署署長)的書面批准。而獲批准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須附有一個 GU 標誌以作識別。為安全起見,市民和食肆應只購買附有 GU 標誌的住宅式氣體用具,並考慮更換在有關 GU 標誌的法例生效前安裝的氣體爐具為附有 GU 標誌的氣體用具。
有關氣體用具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氣體煮食爐及即熱式氣體熱水爐)的資料,可瀏覽本署的以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