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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簡介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以及《條例》下的兩條附屬規例,即《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升降機及自動梯(費用)規例》,已於2012年12月17日開始全面實施及取代《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

《條例》引入一系列的提升監管的措施,包括擴大法例的涵蓋範圍、加強從事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的人士的註冊制度、提高違例的罰則水平及引入提高運作及執法成效的措施。

《條例》適用於公共和私人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升降機/自動梯的擁有人及任何其他對升降機/自動梯有管理權或操控權的人士(如物業管理公司)均為升降機/自動梯的負責人,他們須確保升降機/自動梯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及安全操作狀態。詳情請參閱負責人天地。

《條例》採用以下的方法確保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

(i) 合格設備

  • 機電工程署審批升降機/自動梯類型和安全部件

(ii) 質量控制

  • 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包括安裝、保養、修理、更改和拆卸等,均須由已註冊的升降機/自動梯承辦商所承辦
  • 註冊承辦商必須就他們承辦和分包的升降機/自動梯工程,通知機電工程署

(iii) 安全驗證

  • 升降機/自動梯在完成安裝後在使用和運作前、在主要更改後,及每隔一段指定時間內(升降機為一年,而自動梯則為半年),由註冊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師徹底檢驗及簽發安全證書

(iv) 訂立標準

(v) 檢控行動

  • 機電工程署署長被授權發出禁止令、停止令、檢驗令、拆除令和改善令
  • 提高違例的罰則水平-最高罰款額為200,000元,最長監禁期為12個月

(vi) 註冊制度

(vii) 公眾監察

  • 新的准用證清楚列明它的屆滿日期以便使用者監察
  • 如發生升降機/自動梯的指明事故,負責人須在他知悉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及有關的註冊升降機/自動梯的承辦商(有關須要報告的指明事故,請參閱《條例》的附表七)
  • 如發生指明事故的升降機/自動梯需要暫停正常運作,註冊承辦商須在知悉事故後的4小時內張貼告示,說明該升降機/自動梯暫停正常運作的原因

(viii) 備存記錄

  • 負責人須保存工作日誌
  • 註冊承辦商及註冊工程師須填寫資料在工作日誌內及保存有關記錄,如分包工程的分包承辦商的名稱及聯絡資料等

請按此處觀看有關《條例》的電視宣傳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