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法
怎样注册发电设施
(一) 引言
根据《电力条例》第 21 条,在使用中或备用的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必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其发电设施,但如该发电设施符合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 属于本条例规定须向署长提交定期测试证明书的电力装置的一部分;
- 只供应电力予拥有人所拥有的电力装置;
- 在航空器上使用;
- 在船艇上使用;
- 在气垫船上使用;
- 装于陆上交通工具,而又没有与该交通工具以外的线路装置接驳一起;或
- 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 59 章)所界定及管制的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 怎样申请
亲自或以邮递申请:
- 新申请注册发电设施,请于下列其中一处索取申请表(表格 GF1 ) (EMSD/EL/GF1 (06/2024) [PDF 格式 (1.40MB)]:
- 香港九龙启成街 3 号地下机电工程署注册及许可证办事处;
- 电话热线: 1823 (索取传真版本);
- 政府表格网址: 政府表格目录 ;或
- 机电工程署网页: www.emsd.gov.hk (选择「公用表格」)
- 按照指示填写申请表格。
- 亲自或以邮递方式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及缴交申请费用至机电工程署注册及许可证办事处。申请费 $640 元。政府可定期调整此款额。
网上申请服务
由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有关发电设施的注册申请,可透过「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网上注册服务」和「智方便 + 」流动应用程式,以个人流动电话或电脑于网上提交申请。在使用服务之前,请阅读有关网上提加申请的指引和要求。
在完成办理注册时,机电工程署署长会发出一份发电设施注册证明书予发电设施的拥有人。注册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必须在该设施的所在处展示注册证明书。
不论申请是否获准,申请费用概不发还。因此,申请人不应在同一时间递交超过一份申请表格。
在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可以点击以下连结进行初步评估,查看是否符合认可规定。
(三) 其他注意事项
- 若有需要时,注册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可根据《电力(注册)规例》第 16 条,在缴交费用 $340 元后,可获机电工程署署长补发一份发电设施注册证明书。
- 若申请注册发电设施的申请书内所申报的资料有所变更,有关的拥有人须根据《电力(注册)规例》第 17(1) 条,在变更后 4 星期内通知机电工程署署长。
- 申请表(表格 GF2 ) (EMSD/EL/GF2 (06/2024)) [PDF 格式 (2.36MB)]
(四) 发电设施相关申请流程的变更
为了尽可能自动化发电设施注册申请流程,机电工程署与电力公司建立数据链进行数据互换。在安装电表和接驳发电设施至电网后,相关的上网电价计划申请编号和上网电价计划生效日期等数据会从电力公司自动传送至机电工程署。故此发电设施注册申请人不再需要向机电工程署提交「完成通知书」的副本备注。
在新申请流程,机电工程署亦会要求发电设施注册申请人在提交「表格 GF1 」时一拼提交相关政府部门规定有关支承发电设施的构筑物的所需文件(如下列出的),以确认有关构筑物符合相关结构安全的要求。如更改注册发电设施资料的申请涉及有关支承发电设施的构筑物的小型工程或改动及加建工程,申请人亦需要在提交「表格 GF2 」时一拼提交相关政府部门规定有关支承发电设施的构筑物的所需文件。
- 已向地政总署递交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屋顶/楼梯顶篷装设的光伏系统安全证明书或
- 由屋宇署/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的独立审查组发出就有关小型工程完工证明的认收信或
- 由屋宇署/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的独立审查组发出就有关改动及加建工程竣工证明的认收信。
上述流程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开始实施。
备注:如申请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参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计划,申请人便须提交「系统完成通知书」的副本以完成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