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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

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简介

《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条例》),以及《条例》下的两条附属规例,即《升降机及自动梯(一般)规例》《升降机及自动梯(费用)规例》,已于2012年12月17日开始全面实施及取代《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

《条例》引入一系列的提升监管的措施,包括扩大法例的涵盖范围、加强从事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的人士的注册制度、提高违例的罚则水平及引入提高运作及执法成效的措施。

《条例》适用于公共和私人的升降机及自动梯。升降机/自动梯的拥有人及任何其他对升降机/自动梯有管理权或操控权的人士(如物业管理公司)均为升降机/自动梯的负责人,他们须确保升降机/自动梯保持于妥善维修状况及安全操作状态。详情请参阅负责人天地。

《条例》采用以下的方法确保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

(i) 合格设备

  • 机电工程署审批升降机/自动梯类型和安全部件

(ii) 质量控制

  • 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包括安装、保养、修理、更改和拆卸等,均须由已注册的升降机/自动梯承办商所承办
  • 注册承办商必须就他们承办和分包的升降机/自动梯工程,通知机电工程署

(iii) 安全验证

  • 升降机/自动梯在完成安装后在使用和运作前、在主要更改后,及每隔一段指定时间内(升降机为一年,而自动梯则为半年),由注册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师彻底检验及签发安全证书

(iv) 订立标准

(v) 检控行动

  • 机电工程署署长被授权发出禁止令、停止令、检验令、拆除令和改善令
  • 提高违例的罚则水平-最高罚款额为200,000元,最长监禁期为12个月

(vi) 注册制度

(vii) 公众监察

  • 新的准用证清楚列明它的届满日期以便使用者监察
  • 如发生升降机/自动梯的指明事故,负责人须在他知悉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机电工程署署长及有关的注册升降机/自动梯的承办商(有关须要报告的指明事故,请参阅《条例》的附表七)
  • 如发生指明事故的升降机/自动梯需要暂停正常运作,注册承办商须在知悉事故后的4小时内张贴告示,说明该升降机/自动梯暂停正常运作的原因

(viii) 备存记录

  • 负责人须保存工作日志
  • 注册承办商及注册工程师须填写资料在工作日志内及保存有关记录,如分包工程的分包承办商的名称及联络资料等

请按此处观看有关《条例》的电视宣传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