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气体安全条例,由 2003 年 1 月起,所有供应和售卖以供在香港使用的住宅式气体用具,必需由有气体安全监督(即机电工程署署长)的书面批准。而获批准的住宅式气体用具必须附有一个 GU 标志以作识别。为安全起见,市民和食肆应只购买附有 GU 标志的住宅式气体用具,并考虑更换在有关 GU 标志的法例生效前安装的气体炉具为附有 GU 标志的气体用具。
有关气体用具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籤计划(气体煮食炉及即热式气体热水炉)的资料,可浏览本署的以下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