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饰安全指引
灯饰的安全
使用不安全的灯饰可能会导致触电或火警意外。作为负责任的灯饰供应商,您应确保产品安全,且符合适用的安全规定。
您应对所供应灯饰进行初步检查。以下为一般安全指引:
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
所有灯饰须已获发有效的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由「认可核证团体」签发的证明书/测试报告、或由产品制造商发出的符合标准声明(并附以有关证明书/测试报告作为依归)都可被接纳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符合标准声明内应载有下列资料(请参阅符合标准声明范本):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 灯饰的品牌、型号及名称
- 适用的安全标准详情,包括名称、编号、出版年份、适用的修改编号与出版年份
- 制造商授权人士的姓名/职位/签署
- 发出日期
- 公司盖章(如适用者)
以下为灯饰的典型适用安全标准:
灯饰类别 | 适用的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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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般用途的固定灯饰,例如天花吊灯、挂墙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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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般用途的活动灯饰,例如台灯、座地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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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标准声明范本
符合标准声明
编号:DOC-0123
谨此声明,以下产品
SAFE牌456-N型号天花板吊灯
(名称、类别或型号、编号,或可再注明原产地及产品数目)
符合下列标准的技术规定:
IEC60598-1:1999
Luminaires-Part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IEC60598-2-1:1979+A1:1987
Luminaires-Part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Section One: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ires


标记
符合安全标准的灯饰会有适当的标记,包括额定电压、额定频率、额定功率、灯泡的数目和类别、型号、原产地标志(制造商名称或商标)、是否适宜直接安装在可燃物质表面的标志、与被照物的最短距离的标志,以及是否属于第II类灯饰的标志。
以下为灯饰常用的标记:
额定电压....V |
额定频率...Hz |
灯泡最高额定功率及数目 nxMAX...W, n为灯泡数目 |
第II类灯饰的标志 |
可直接安装在可燃物质表面 | ![]() |
不适宜直接安装在可燃物质表面 | ![]() |
若灯饰必须安装在可燃物质表面,应加上隔热物料 | ![]() |
聚光灯和类似灯饰,与被照物的最短距离。灯饰与被照物的距离如少于此一数值,则灯饰可能会因所用灯泡的类型、反射罩的形状、安装设备的可调校程度或者安装说明书所示的安装位置,而令被照物过热。 | ![]() |
附加资料
灯饰上或制造商的灯饰说明书应载有必需的详细资料,确保正确安装、使用及保养灯饰。这些资料包括安装灯饰的位置应远离容易燃烧的表面(例如墙纸、木制假天花),预留足够散热空间(尤其是装有钨丝卤灯「石英胆」的灯饰)和使用适当安装方法以支撑灯饰的重量(例如大型的吊灯,须选用「拉爆缧丝」等)。
有效接地
应确保接地终端接驳妥当及锁定在适当位置。应使用「菊花介指」及「弹弓介指」确保灯饰有效接地。「弹弓介指」乃用以锁紧接地终端,防止松脱,而「菊花介指」则用以去除金属表面的颜料涂层,以确保接地电路无阻。
不应改装灯饰(例如加设灯座)。额外的灯泡可能会令灯饰及四周范围过热,引致火警。
应提醒顾客灯饰可配用灯泡的最高功率,因灯饰操作如超过其设计限度便可能会导致危险。此外,亦请注意有些60W烛形和球形灯泡「椒胆和球胆」,有操作上的限制,并不适宜于灯头(金属螺丝头部分)处于向上位置。如果不正确地安装这些灯泡,便可能会导致过热。您应可在灯泡的包装上找到适当的标记。请提醒顾客注意灯泡的操作限制。
灯头不可置于灯泡之上操作限制的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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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贵公司提供安装灯饰的服务,贵公司必须为注册电业承办商,并聘请注册电业工程人员进行有关工作。不适当地安装灯饰会大大增加触电和整个灯饰堕下的危险。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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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香港九龙启成街3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机电工程署 电力法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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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1823(热线) |
传真号码: | (852)28954929 |
电邮地址: | info@emsd.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