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及《气体安全﹝储气鼓检验﹞规例》分别规定,应具报气体装置拥有人必须确保有关装置运作正常及妥为保养,并须由胜任人士作定期检查。气体标准事务处备有从事应具报气体装置有关工作的胜任人士的名单,有关类别请参阅下表。
任何人如欲从事规例下所规定与应具报气体装置有关的工作,必须向气体安全监督﹝即机电工程署﹞申请成为胜任人士。
申请成为胜任人士必须以书面提出,并须连同有关资料,以专人送递或挂号邮件的方式,送呈香港九龙启成街 3 号机电工程署气体标准事务处。申请表格可于气体标准事务处索取,或在此下载:
胜任人士类别 | 申请表格 | |
---|---|---|
申请成为胜任人士[ PDF格式(248KB) ] | 表格 101 EMSD/GSO/101 (8/2022) |
|
第一类: | 申请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 测试石油气瓶、气缸、汽化器及 供气主喉和签发证明书[ PDF格式(94KB) ] | 附件(一) EMSD/GSO/101/A1 (2017/11) |
第二类: | 申请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 检查石油气库及气瓶储存室和 签发证明书[ PDF格式(85KB) ] | 附件(二) EMSD/GSO/101/A2 (2016/11) |
第三类: | 申请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 检验储气鼓和签发证明书 [ PDF格式(159KB) ] | 附件(三) EMSD/GSO/101/A3 (2016/11) |
第四类: | 申请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安装及维修石油气库及气瓶储存室内的石油气缸、汽化器、管道、调压器及相关设备,以及石油气供气主喉,并将有关设备投入运作[ PDF格式(91KB) ] | 附件(四) EMSD/GSO/101/A4 (2/98) |
第五类: | 申请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安装及维修排出气态石油气的气瓶储存室内的石油气管道,调压器及相关设备,以及石油气供气主喉,并将有关设备投入运作[ PDF格式(89KB) ] | 附件(五) EMSD/GSO/101/A5 (2/98) |
第六类: | 申请表格 EMSD/GSO/101 甲部所界定的修理及维修石油气车辆[ PDF格式(87KB) ] | 附件(六) EMSD/GSO/101/A6 (1/99) |
如有任何查询,可与气体标准事务处联络 (电话:2808 3683,传真:2576 5945 )